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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证取证流程是什么

唐**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同居咨询 2026.01.22 07:00:36 396人阅读

非法同居证取证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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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法律无“非法同居”概念,取证可按收集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特定情况收集婚姻登记信息等流程进行,且证据收集需合法。
法律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里,并没有“非法同居”这一确切概念,通常所说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未婚男女共同居住的情况。取证时,书证方面,像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能直观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视听资料可通过拍照、录像获取共同生活场景等影像,但不能侵犯他人隐私。证人证言可找邻居、物业人员等了解情况的人来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登记信息、聊天记录等也可作为证据。需要强调的是,证据收集必须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在同居相关法律事务及证据收集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2 12: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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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虽无“非法同居”概念,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未婚男女共同居住情况取证有相应方法。

取证可按以下流程进行:
1.收集书证,像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
2.采用视听资料,通过拍照、录像获取双方共同进出住所、共同生活场景等影像资料,不过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3.寻找证人证言,邻居、物业人员等了解情况的人可作为证人,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若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收集婚姻登记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

需强调的是,证据收集必须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

2026-01-22 11: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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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书证方面,像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能从客观的书面材料上证实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实,这是比较直接且有说服力的证据。
(2)视听资料,通过拍照、录像获取双方共同进出住所、共同生活场景等影像资料,能直观展现两人的生活状态。但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把控,不能侵犯他人隐私,否则可能导致证据无效。
(3)证人证言,邻居、物业人员等与当事人生活有一定交集且了解情况的人,他们的证言能从侧面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若涉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登记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辅助证明相关事实。

提醒:收集证据务必合法合规,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法律效力。不同案情证据需求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1:1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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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书证时,要确保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材料清晰有效,能明确体现双方共同居住情况。
(二)采用视听资料时,选择合适的拍摄地点和方式,避免在他人私密空间偷拍等侵犯隐私行为。
(三)寻找证人证言,提前与邻居、物业人员等沟通,让其清楚需证明的内容,最好能形成书面证言。
(四)收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据时,婚姻登记信息可通过合法途径到相关部门查询,聊天记录要保留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6-01-22 09: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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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无“非法同居”说法,通常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未婚男女共居。
2.取证时,先收集书证,像房屋租赁合同、缴费凭证,证明共同生活。
3.采用视听资料,拍照、录像记录共同生活场景,但别侵犯隐私。
4.找了解情况的邻居、物业人员做证人,证明以夫妻名义生活。
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收集婚姻登记信息、聊天记录。证据收集要合法。

2026-01-22 08:47:51 回复

对于非诉流程与特别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非诉程序与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今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还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而非讼程序就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类别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您好,关于特别流程是非讼流程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吗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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