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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多少

马* 天津-东丽区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21 23:32:02 381人阅读

解除合同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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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要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二)计算损失时,以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非违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为基础。
(三)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方需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
(四)非违约方要遵循减损规则,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无法获赔。
(五)考虑损益相抵规则,扣除非违约方因合同解除避免的费用或获得的利益。最终金额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22 05: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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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要综合判定。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确定。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有权索赔可得利益损失。
2.计算时,以违约后合理期间内非违约方本可获利益为基础。要考虑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订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3.遵循减损规则,非违约方有义务防损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支持。
4.考量损益相抵规则,扣除因合同解除避免的费用或获得的利益。具体金额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

2026-01-22 04:2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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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要综合多因素判定,且非违约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
当合同解除涉及可得利益损失时,要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确定赔偿事宜。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有获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权利。在计算损失金额时,以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非违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为基础。同时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遵循减损规则,非违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获支持;遵循损益相抵规则,需扣除非违约方因合同解除避免的费用或获得的利益。最终金额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如果您在合同解除及可得利益损失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03:4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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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当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有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确定损失金额时,要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计算以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非违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为基础。同时遵循相关规则,可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减损规则规定非违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予支持;损益相抵规则需扣除非违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避免的费用或获得的利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非违约方及时收集合同履行情况、自身损失等相关证据。
2.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双方可先协商确定损失金额,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2 02:1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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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是重要依据,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非违约方有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权利。
(2)计算时以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非违约方本可获得的利益为基础。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能预见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非违约方需遵循减损规则,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损失不被支持。
(4)还应考量损益相抵规则,扣除非违约方因合同解除而避免的费用或获得的利益。最终具体金额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确定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00:51:01 回复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什么是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二、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也称差别法,指人民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为标准。(二)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三)约定法。是指人民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范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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