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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胡** 福建-龙岩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21 14:48:30 415人阅读

哪些情况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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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比如遇到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土地边界划分纠纷等情况。
(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样要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不能自行协议约定其他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6-01-21 1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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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两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像房屋所有权争议、土地边界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等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这类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实地勘查、调查取证和执行裁判。
4.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保障诉讼顺利和裁判执行。

2026-01-21 17:0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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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等物权纠纷,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特定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改变管辖。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包含两类情况。一是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产生的物权纠纷,像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土地边界划分纠纷。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样规定是为方便法院实地勘查、调查取证以及执行生效裁判。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来改变管辖法院,以此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有效执行。若遇到涉及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1 16:5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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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于两类情况,一是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像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土地边界划分纠纷;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实行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能方便法院实地勘查、调查取证以及执行生效裁判。
3.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有效执行,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改变管辖法院。
4.建议相关当事人了解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在遇到相关纠纷时,及时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026-01-21 15: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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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动产专属管辖包含两类情况。一类是物权纠纷,像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如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土地边界划分问题。这类纠纷涉及不动产的物权权益,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利于法院实地了解不动产状况。
(2)另一类是特定合同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施工、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些合同与不动产紧密相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3)不动产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其目的是方便法院实地勘查、调查取证以及执行生效裁判,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有效执行。

提醒:
遇到不动产相关纠纷时,要清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复杂案情建议咨询以获专业分析。

2026-01-21 14:52: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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