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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期间的同居财产该怎么界定

尤* 江西-景德镇 同居咨询 2026.01.21 13:58:24 321人阅读

共同生活期间的同居财产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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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以一般共有为原则,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不能证明则推定为共同共有。双方出资购置、积累的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均等分割,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归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各自归个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同居双方在生活中,对于财产的出资情况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合同等,以便在分割财产时能明确出资比例。
-若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应形成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分割财产时,要充分考虑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割。
-若对财产分割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1 17: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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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财产处理原则为一般共有。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不能证明则推定为共同共有。比如同居期间购买的小件物品,谁能证明购买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该物品就归谁。
(2)对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积累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均等分割。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归个人。而同居期间各自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也归个人,但有共同约定财产归属的按约定处理。
(4)分割财产要遵循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同时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判决。

提醒: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情况复杂,建议提前明确财产归属约定,若有争议可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6:1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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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财产归属时,尽力收集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证据,如购买凭证、资金来源证明等,以确保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
(二)对于双方均有出资购置的财产,保留好出资凭证,明确出资比例,以便按比例分割。
(三)若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约定,要形成书面协议,保障约定的有效性。
(四)当对财产分割有争议时,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同居关系中,不能证明财产为个人所有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在无法确定出资比例时,可参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

2026-01-21 15: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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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财产一般按共有处理,能证明属个人的归个人,不能证明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2.同居购置积累的财产,双方出资按比例分割,比例不明则均等分割;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归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也归个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3.分割时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结合实际和过错程度分割。
4.有争议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2026-01-21 15:2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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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明为个人财产归个人,不能证明推定为共同共有;有出资按比例分割,无法确定则均等分割;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归个人,工资等收入各自归个人;有约定从约定;分割遵循照顾妇女儿童等原则,有争议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财产处理也有差异。对于同居期间财产,能明确是个人财产的就归个人,不能证明的就按共同共有处理。在双方均对房产、车辆等财产有出资的情况下,按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就均等分割。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各自归个人。不过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共同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结合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您在同居财产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1 14:52:50 回复

【法律意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  重婚罪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界定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问题解答如下,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本人进行如下深入剖析。1、“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介定。(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道理很简单,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在向外人介绍时低调一些,含蓄一些,是人之常情。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3)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4)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人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家庭事务总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对方必然付出得多,但总的原则是双方都积极地为共同生活而付出,双方也都能体谅、包容、理解对方对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贡献,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稳定、和谐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收入也当以共同共有对待。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财产分割案件当中,想将共同生活的全部事实都举出强而有力的证据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举出必要的、基本的证据是需要的。如: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包括不雅的照片),证明双方已经明确关系,并亲密无间;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2、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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