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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该如何结算

王** 江西-景德镇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21 11:08:46 431人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该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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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发包人需按约定支付价款,这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价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价款,体现了对工程质量的严格要求。
(3)合同解除后,双方要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清算,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数量等,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以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

提醒: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结算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16: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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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完成工程部分,若质量合格,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支付价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请求支付价款。
(二)合同解除后,双方要对已完成工程清算,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数量等,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三)若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要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026-01-21 14:5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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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已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发包人按约定付款。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担修复费,发包人付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价款请求权。
2.解除后双方清算已完工程,明确范围、质量和数量等,按约定计价方式结算;无约定或不明,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
3.一方违约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026-01-21 14:3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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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发包人按约定付款;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担费用、发包人付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付款。双方要清算已完工程,按约定或参照当地标准结算。违约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时需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承担。对于已完成工程质量的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这保障了工程质量和双方权益。清算已完工程是结算的必要前提,按约定或参照标准结算能确保结算的公平合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赔偿损失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约束。若您在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结算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1 14:1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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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结算需遵循一定规则。已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发包人按约定支付价款;质量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发包人支付价款,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双方要对已完成工程清算,明确范围、质量和数量等,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施工过程中,双方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及时处理质量问题,避免后期结算纠纷。
2.合同签订时,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减少约定不明带来的结算难题。
3.若发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受损方及时收集证据,合理主张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2026-01-21 12:47:26 回复

一、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规定是解释《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上述解释没有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则上向前没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方式进行处理,不发生恢复原状,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体规定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如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主张恢复原状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当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不能认为支付工程价款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处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后解除的情况,即未履行的部分还是不再履行)(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一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这里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故而发包方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重新进行建设,故而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三)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因此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一、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解除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规定是解释《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上述解释没有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一)合同解除原则上向前没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方式进行处理,不发生恢复原状,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具体规定为,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如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主张恢复原状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当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不能认为支付工程价款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处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后解除的情况,即未履行的部分还是不再履行)(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一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这里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经过修复,可以使缺陷得到弥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发包方仍然可以接受建设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建设工程。按照《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应当对建设工程予以折价补偿,故而发包方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由承建方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丧失利用价值。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建设工程,只能重新进行建设,故而承包人没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三)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因此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同其他合同的解除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也包括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对于协议解除,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准许。对于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来讲,合同的法定解除可以分别从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两个方面加以说明。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发包人可在四种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上述规定是解释《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主要是从发包人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上述解释没有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进行规定。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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