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定金数额有明确限制,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比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定金最多只能约定20。
(2)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不同时,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的变更。若约定定金5,实际交付3,定金数额就变为3。
(3)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4)当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违约发生,对方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对方可请求赔偿超出定金部分的损失。
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定金数额限制,避免超比例约定。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时,需综合考虑损失情况,建议咨询以获更精准分析。
(一)定金约定方面,当事人在约定定金数额时,要注意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交付定金时,实际交付与约定数额有差异,就按实际交付数额确定定金。
(二)损害赔偿计算上,违约方赔偿的损失应包含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
(三)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时,违约发生,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能请求赔偿超出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1.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算定金。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定金数额变更。
2.一方违约致对方受损,赔偿额应与损失相当,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3.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违约时对方可选其一。定金不够赔损失,可要求赔偿超出部分。
结论:定金数额有上限,超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部分无效,实际交付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违约损害赔偿含可得利益但有预见限制;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定金不足弥补损失可请求额外赔偿。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具备定金效力。若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数额有差异,就相当于对定金数额约定进行了变更。在违约损害赔偿方面,损失赔偿额要涵盖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款来维护权益。当定金无法完全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对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那部分损失。如果在定金、违约金及违约赔偿等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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