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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财产和婚房到底是归谁的

付* 江苏-南通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1 06:13:41 359人阅读

婚前财产和婚房到底是归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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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会因结婚时间变长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婚房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在婚前全款买的婚房,要是只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就是个人财产;要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相当于把一部分房产赠给了对方,这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贷款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款。这种情况下,房子归登记的一方,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这部分。
3.双方婚前一起出钱买房,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自然是共同财产;要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又没有明确约定,就要看出资证据来判断了。一般出资对应的份额会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处理。要是双方有书面约定,就按照约定来确定房子归谁。

2026-01-21 1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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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婚房是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赠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屋所有权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明确约定,要结合出资证据认定,一般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归属。

提醒:在涉及婚房购买时,建议明确出资情况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有必要可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房产归属,不同情况的法律认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6-01-21 09:5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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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想购买婚房,若想房产完全归自己,可选择婚前全款购买并只登记在自己名下。若想与对方共有,可登记在双方名下。
(二)若婚前选择贷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要清楚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为避免后续纠纷,最好进行书面约定房产归属;若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要保存好出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1 08:3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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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房归属需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婚前一方全款且登记己方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一方贷款购房登记己方名下,所有权归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登记一方名下需结合出资证据认定,有书面约定按约定确定归属。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延续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房归属,在第一种情形中,婚前一方全款买且登记自己名下,这就是其个人财产,若登记双方名下则是对另一方赠与成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形,一方贷款购房登记己方名下,房屋所有权虽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努力成果,所以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第三种情形,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下自然是共同财产,登记一方名下且无明确约定时,结合出资证据认定,一般出资部分对应份额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来。在处理婚房归属问题时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1 08:2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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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房归属需依据民法典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具体情形及归属情况如下:
-婚前一方全款购房,若登记在己方名下,该婚房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且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归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明确约定的,需结合出资证据认定,通常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按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若双方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确定归属。
3.解决措施和建议:
-婚前购房时明确登记情况,若双方共同出资,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及各自份额。
-婚后共同还贷的,注意保留还贷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21 06:58:02 回复

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基本上分三种情况: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的车库内。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但是有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符合近代的“观念上间隔的”要求,具有构造上的性。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邻部分的门户出入,有的通道或与整个车库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与其它车位不存在共享设备,能够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性。构造上和使用上的性就具备了《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有固定界限、可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的规定,也就符合了《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物权概念,就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所以,对这类车位应该按照基本单元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初始登记,单独记载于登记簿,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既不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也不能再重复确定为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属于房屋物权登记的客体,无需登记。3、规划设计属于特定专有部分使用的车位,类似专有部分的附属物。之所以用“类似”二字,是因为我国自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该办法废止后颁发的《房屋登记办法》,都只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无明确规定各类不动产的附属物的权属登记。但是,此类情况往往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以土地用途、在规划设计中以特定使用范围所确定。如别墅区院落里的车位、底层楼盘的附属花园内的车位、复式建筑通连的地下车位、和连带房屋的车位等。而且这种车位开发建设单位在建房前或在中对购房人以及利害关系业主给予了说明或明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二)项规定的“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的要求,可作为特定专有部分的附属设施予以登记。在开发建设单位初始登记时记载于登记簿上并注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不能作为专有部分进行登记。而且此车位要随房屋专有部分所有权一并转移,不可单独转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社会抚养费管理1、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2、可见,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按法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3、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4、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不是进入国家财政的。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1、社会抚养费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立案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呈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即为立案。2、社会抚养费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调查的主要内容:婚姻史、生育史、从业及居住情况、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乡镇村居社干部计划生育管理过程、怀孕过程及医学检查情况、生育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收入状况等。(3)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乡镇、村居)或有关单位(区县统计、工商、税收等部门、乡镇农经站)调查当事人经济收入情况,合理核定收入。(4)认真听取当事人对违法生育的事实和法律责任的认识、辩护。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经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卫生计生委12月4日通报,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8月,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自“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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