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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如何量刑

胡* 湖北-鄂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6.01.19 23:40:06 451人阅读

借助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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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而言,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定期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防止类似侵占行为发生。
(二)若发现有人借助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账目记录、交易凭证等,为后续的法律维权做准备。
(三)对于涉嫌侵占的人员,若有自首、立功表现或主动退赃退赔,可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20 07: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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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看侵占数额和犯罪情节。
2.侵占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会处罚金;数额巨大,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司法量刑主要看侵占数额,犯罪手段、退赃情况、自首立功等也有影响。若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会从重处罚。

2026-01-20 05:37: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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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助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依据侵占数额和犯罪情节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与侵占数额紧密相关。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司法实践中除了侵占数额,犯罪手段、是否退赃退赔、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若侵占行为存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严重情节,量刑时会从重处罚。由此可见,职务侵占行为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04:0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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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要综合侵占数额和犯罪情节判定。侵占数额是量刑重要依据,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数额,犯罪手段、是否退赃退赔、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也影响量刑。若侵占行为有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严重情节,会从重处罚。

为避免此类犯罪发生,公司应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对于已发生的案件,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和具体情节量刑,起到警示作用。

2026-01-20 0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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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助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涉嫌职务侵占罪,其量刑与侵占数额和犯罪情节紧密相关。当侵占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时,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若侵占数额巨大,量刑会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并处罚金。
(3)而当侵占数额特别巨大,就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并处罚金。
(4)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侵占数额,犯罪手段、是否退赃退赔、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影响最终量刑。若存在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严重情节,量刑会从重。

提醒:公司员工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可侵占公司财产。若涉及此类案件,因具体情况不同量刑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00:14:03 回复

2016年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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