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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是不是不能记公休、补休
产检假是法定的女职工权益,和公休、补休性质不同,不能记为公休、补休。如果单位将产检假记为公休、补休,这侵犯了女职工权益。解决方案是女职工可先和单位沟通,说明产检假规定,要求按正常出勤处理。若沟通无果,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6年长沙产检假规定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注: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因产检而扣工资。国家产检假相关规定根据2012年4月14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国家产检假规定:怀孕1-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个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原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中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假,怀孕至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7月至8个月末,每月检查两次;9个月后每周检查一次。具体一次是一天还是半天,用人单位应视检查项目,往来路程等情况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故产检时间视同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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