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内摔倒责任划分要依具体情况判定。若由公交司机急刹车等不当操作导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有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机操作不当即未尽此义务,要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若因乘客自身没抓稳扶手、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摔倒,公交公司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若因第三人致使乘客摔倒,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实践中,责任认定复杂,需结合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定。为避免纠纷,公交公司应加强司机培训,规范驾驶操作;乘客乘车时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抓稳扶手等;相关部门处理纠纷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认定责任。
法律分析:
(1)公交司机急刹车等不当操作导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公交公司对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机操作不当未履行该义务,需赔偿乘客合理损失,像医疗费、误工费等。
(2)乘客自身原因,如没抓稳扶手、注意力不集中等摔倒,公交公司无过错则无需担责。
(3)第三人原因致使乘客摔倒,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4)实践中责任认定复杂,需结合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定。
提醒:
乘客遇到摔倒情况,及时保留证据。不同摔倒情形责任划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责任。
(一)乘客可先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若因公交司机操作不当致摔倒,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认为是自身原因摔倒,可自行承担后果,也可与公交公司沟通看是否能给予一定人道主义补偿。
(三)若因第三人原因摔倒,向第三人索赔;若公交公司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
(四)收集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便在责任认定和索赔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若公交司机急刹车等操作不当致使乘客摔倒,公交公司要担责。公交公司本就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操作不当就是没尽到义务,得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等。
2.要是乘客自己没抓稳扶手、注意力不集中摔倒,公交公司没过错就不用担责。
3.因第三人导致乘客摔倒,由第三人担责;公交公司没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4.实际中责任认定复杂,要结合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判断。
结论:
公交车内摔倒责任划分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可能由公交公司、乘客自身或第三人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公交司机急刹车等不当操作致乘客摔倒,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赔偿乘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若因乘客自身没抓稳扶手、注意力不集中等摔倒,公交公司无过错则无需担责。若因第三人原因使乘客摔倒,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实践中责任认定较复杂,需结合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确定。如果遇到公交车内摔倒责任认定的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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