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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方** 山东-聊城 专利咨询 2026.01.18 10:13:58 316人阅读

何种情况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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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获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使用、销售等行为不算侵权。
2.在专利申请前已制造相同产品、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的,不构成侵权。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需要在装置设备中用相关专利,不算侵权。
4.专为科研实验使用相关专利,不侵权。
5.为行政审批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器械,不属侵权。

2026-01-18 13:3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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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存在五种情况依据法律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法律解析:这五种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分别是:其一,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侵权;其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侵权;其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运输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其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权;其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侵权。若遇到涉及专利权的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8 12:4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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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明确规定了多种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情形,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技术的合理使用和传播。
2.对于这些情况,相关主体在操作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比如产品的销售合同、专利申请日前已进行制造或使用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以证明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
3.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在利用这些豁免条款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目的使用。如在科学研究和实验中使用专利,就只能用于研究实验,不能超出此范围进行商业利用。
4.运输工具所属国与中国有相关协议或遵循互惠原则使用专利时,要确保符合协议和原则的具体要求。对于为行政审批使用专利药品或器械的,要保证是为了提供所需信息,避免滥用。

2026-01-18 11:3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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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后,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保障了产品正常的市场流通。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给予了在先使用者一定的权益,避免其因他人专利申请而遭受不合理损失。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自身运输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依据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不构成侵权,有利于国际运输的便利。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鼓励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行为不侵权,保障了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提醒:在实际判断是否属于不侵权情形时,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不同情况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1:2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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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购买了专利权人或其许可方售出的专利产品,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不算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所属国与中国的协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自身运输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不属侵权。
(四)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侵犯专利权。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18 10:3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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