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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签的馈赠协议是否有效

杜* 广东-江门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8 02:19:09 472人阅读

婚前买房签的馈赠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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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买房签的馈赠协议有效性判定有明确标准。当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些条件时,协议即为有效。
(2)对于房产赠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赠与人通常可撤销赠与。这是因为房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前赠与人对房产仍有一定控制权。
(3)存在特殊情况,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

提醒:签订婚前房产馈赠协议时,受赠方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若涉及特殊性质的赠与,可进行公证保障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08: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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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买房馈赠协议时,双方要确保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正常、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等,这样能保障协议是在双方理性状态下签订的。
(二)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保证协议的真实性。
(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协议可能无效。
(四)如果赠与的是房产,受赠方若想确保权益,可对协议进行公证或者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避免赠与人在过户前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6-01-18 06:5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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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签的馈赠协议通常有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规强制规定与公序良俗。
2.若馈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且双方有相应能力,内容合规,协议便有效。
3.若赠与房产,在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一般能撤销。但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除外。

2026-01-18 05:4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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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买房签的馈赠协议通常有效,但赠与房产在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一般可撤销,特殊协议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前买房的馈赠协议,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然而对于房产赠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赠与人通常能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您在婚前买房馈赠协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03:4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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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买房签的馈赠协议通常有效。只要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几个条件,协议即为有效。
2.不过,若赠与的是房产,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赠与人一般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除外。
3.为保障受赠人权益,建议在签订馈赠协议后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若无法及时过户,可对协议进行公证,使其成为不可随意撤销的协议。同时,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026-01-18 02:42: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馈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土壤的颜色是由土壤中所含的养分决定的,颜色越黑,就代表土壤越肥沃。黑土地,正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馈赠。目前全世界仅有四大块黑土区,其中一块,就分布在我国东北平原。黑土地相比黄土地来说,更加适合植物生长,“一两土二两油”用来形容黑土地最合适不过了。即便黑土地如此珍贵,但由于人类过度使用等原因,目前面临着很多严重问题。一、土壤有机质退化土壤有机质是衡量土壤肥力的一个重要指标,退化导致了土壤肥力的下降。人们为了产出更多的粮食,加大了、化肥的投放量。导致化肥使用量的增长和使用效果的降低形成了恶性循环。二、土层厚度变薄,水土流失严重人们对土地不合理的利用,大规模、无节制的开垦黑土,以及不合理的耕作方式,都会破坏地面植被和稳定的地形,导致水土流失更加严重。三、黑土理化性状日趋恶化随着土地开垦年限的延长,土壤有机量的减少,使得土壤的保水、保肥、通气性能等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土壤抗旱涝能力、蓄渗能力降低、供肥力减弱、后备资源日渐减少、可耕性越来越差,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就以上的问题,金土地小编认为,目前黑土地的保护一直停留在初始状态,要扎实的保护黑土地必须要农民提高保护意识。针对这一点,政府可对于维持黑土地肥沃的纳税人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譬如农民在黑土地上实行轮作休耕等保护土地的措施,政府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在休耕期给予相对补助,如此一来,可提高农民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金土地小编认为,黑土地出现问题,甚至面临消失的危机,人为因素占了过多的比重。民众对于黑土地缺乏养护意识,黑土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馈赠,它也是需要人类的呵护。所以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留住这片来自大自然的馈赠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受理案件的上一级人民。在诉讼中,对很多事项处理结果会以决定或者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对于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法律上给予了一种救济途径——申请复议。但是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又是何种形式,向谁提出,接下来为你一一解读。二、当事人对于人民做出的四种决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1、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3、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4、拘留。理由来源同罚款。三、当事人对于人民做出的四种裁定可以提出复议申请。1、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先予执行。理由来源同财产保全。3、执行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4、执行行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申请调查取证所做的决定不服和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需要提起复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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