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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中高利放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赵* 内蒙古-阿拉善盟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18 01:00:22 492人阅读

非法经营罪中高利放贷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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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以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十万以上或两年内两次受行政处罚又转贷,应立案追诉;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10次以上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的行为,达到一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特定的行政处罚次数后,就会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诉,这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流转和安全。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当符合放贷次数等条件且情节严重时,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这两类行为都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8 05: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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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十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要立案追诉。这是因为此类行为破坏了金融机构正常的信贷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其他合法贷款人的利益。
2.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综合放贷数额等因素认定。这种行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会扰乱金融市场正常运行。
3.建议金融机构加强贷款审查,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用于高利转贷。监管部门加大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市场监测。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参与此类违法活动。

2026-01-18 04:46: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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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有两种情形会被立案追诉。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达十万元以上;二是虽未达此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高利转贷。
(2)若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定义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要综合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放贷对象等因素认定。

提醒:
在资金借贷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以及向不特定对象频繁放贷,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04:1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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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若有相关想法应及时打消,不参与此类违法活动。若已涉及,违法所得未达十万元的,应停止该行为并及时处理后续事务。
(二)杜绝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如果有资金出借需求,要确保对方是特定对象,且2年内出借次数不超过10次。
(三)关注自身放贷行为的综合情况,如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放贷对象等,避免因这些因素导致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6-01-18 04:0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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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超十万的,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转贷的,应立案追诉。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若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需综合放贷数额等因素认定。

2026-01-18 02:49:11 回复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发放高利贷行为。尽管高利贷存在不容忽视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观点如果个人或单位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而且我国刑法中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条文将放高利贷行为定性为犯罪,发放高利贷行为情节严重的,司法实践中对高利贷的认定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另一方认为一。如是否属于经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非法获利额等方面要符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要合理地确定其他情形严重的标准,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发放高利贷行为以牟取高利为目的、导致其他犯罪、现实状况民间借贷包括借入和借出两种基本模式。其次,则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放贷额:“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是指、获利额,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出”,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二,发放高利贷行为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一要合理地确定发放数额标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首先:一方认为,违反了国家金融制度。最后:发放高利贷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规定,出借款项的笔数,但并不等于放高利贷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累计金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对这种“借出”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持第二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多。发放高利贷的数额涉及本金,司法实践中处理结果不尽相同,逃避银行监管,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放贷过程中是否具有其他非法行为等等:发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尤其容易诱发,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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