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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亏损时怎样申请补偿

刘* 湖北-荆门 转包分包纠纷咨询 2026.01.17 23:40:54 456人阅读

劳务分包亏损时怎样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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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发包方原因致亏损
收集合同、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相关证据,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向发包方提补偿要求,严格遵守合同明确的索赔期限和方式。

(二)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亏损
先依据公平原则与发包方协商分担损失,协商不成时,若想调解可找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若合同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发包方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6-01-18 0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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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发包方问题致劳务分包亏损,如未按时付款、变更设计增加工作量等,收集合同、会议纪要等证据,按合同索赔程序向发包方提补偿要求,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与方式。
2.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亏损,依公平原则和发包方协商分担损失。协商无果,可调解、仲裁或诉讼。调解找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仲裁需合同有仲裁条款;诉讼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求法院判补偿。

2026-01-18 03:5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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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分包亏损申请补偿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因发包方原因亏损可收集证据按合同索赔;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亏损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发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作量等导致劳务分包方亏损时,劳务分包方有权要求补偿。此时,收集合同、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方提出补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索赔期限和方式,劳务分包方必须严格遵守。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素造成亏损,依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协商分担损失。若协商无果,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调解可借助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仲裁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诉讼则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若你在劳务分包亏损补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8 02:0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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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亏损申请补偿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因发包方原因如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作量等导致亏损,应收集合同、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证据,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向发包方提补偿要求,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和方式。
2.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素致亏损,先依据公平原则与发包方协商分担损失。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可找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发包方给予适当补偿。

2026-01-18 00:2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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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劳务分包亏损时,如未按约支付进度款、变更设计增加工作量等,收集合同、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很关键。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向发包方提出补偿要求,若合同规定了索赔期限和方式,必须严格遵守,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步骤。
(2)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因素导致亏损,可依据公平原则与发包方协商分担损失。若协商无果,可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调解可借助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仲裁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诉讼则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补偿事宜。

提醒:
劳务分包亏损申请补偿时,务必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有别,若对处理流程和法律适用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6-01-18 00:11:03 回复

对于有投资收益的亏损企业应该怎么弥补亏损这个问题,解答如下,【问题】我公司经营亏损200万元,另收到投资收益1000万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请问这200万元在以后年度可否弥补亏损?【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先将其填列到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一栏,再填列到免税收入中,因而企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属于可弥补的亏损,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引用法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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