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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无过错方会有怎样的保护

张* 四川-资阳 结婚咨询 2026.01.17 14:46:53 368人阅读

婚姻期间无过错方会有怎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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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里,无过错方受多项法律保护。当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能对无过错方起到经济补偿作用。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遵循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无过错方有机会适当多分财产,这保障了其在财产分配上的公平性。
(3)子女抚养权方面,若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法院为保护子女利益,会更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
(4)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生活帮助、经济补偿等方面也可能获得更多支持,进一步体现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障。

提醒:无过错方主张权益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过错,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21: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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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遭遇对方有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照片,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为请求损害赔偿做好准备。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要积极向法院主张照顾权益原则,提供财产明细,争取适当多分财产。
(三)涉及子女抚养权时,无过错方要展示自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强调对方过错对子女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17 20: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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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里无过错方受法律保护,离婚时若对方有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无过错方可能多分财产。
3.子女抚养权方面,双方条件相近时,法院为保护子女利益,会倾向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
4.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生活帮助和经济补偿上或获更多支持。

2026-01-17 19: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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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受多项法律保护,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适当多分、争取子女抚养权更有优势,还可能在生活帮助和经济补偿方面获得支持。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在婚姻里,若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损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使其可能多分财产。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双方抚养条件相近时,为保护子女利益,法院会倾向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部分地区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在生活帮助和经济补偿等方面也会得到更多支持。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7:1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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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里无过错方受多项法律保护。离婚时,对方存在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按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无过错方可能多分。涉及子女抚养权,双方条件相当时,法院倾向将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部分地区无过错方在生活帮助、经济补偿等方面也会获更多支持。
2.解决措施和建议:无过错方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重婚、家暴等的相关证明。遭遇家暴时应及时报警并验伤,留存证据。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取过程中,可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帮助,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7 15:46:26 回复

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具体如何索赔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注意:《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非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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