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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何时放人 非法集资行为如何认定

郑* 福建-福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9 10:15:53 2967人阅读

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听说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但是现在证据不足 请问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何时放人 非法集资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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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

2017-11-09 10:2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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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法集资,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需要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刑事拘留后,办案单位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就不会批准,办案单位就必须放人。
  公安机关办理时间最长为三十日,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时间为七日,因此,最长时间为三十七天。以上是对非法集资证据不足何时放人问题的解答

2017-11-09 10:17: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非法集资,其行为就触犯了《刑法》,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案件,需要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刑事拘留后,办案单位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就不会批准,办案单位就必须放人。公安机关办理时间最长为三十日,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时间为七日,因此,最长时间为三十七天。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利用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如果明知是非吸的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无效;若不知情,有效。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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