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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赔偿里医药费具体是多少钱

林* 云南-大理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1.16 16:05:57 391人阅读

民事诉讼赔偿里医药费具体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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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方要妥善保留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确定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
(二)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索赔方要积极应对,让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若能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索赔;若无法确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026-01-16 20: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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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赔偿中,医药费数额按实际情况定,以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
2.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
3.医疗费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确定。
4.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可另起诉;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明确金额要结合医疗票据等证据。

2026-01-16 18:5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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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诉讼赔偿里医药费数额要结合实际医疗票据等证据确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算,后续治疗费可实际发生后另诉或依证明与已发生费用一并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民事诉讼中确定医药费数额时,是以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判断。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所以,明确具体医药费金额需依靠实际医疗票据等证据。如果在民事诉讼赔偿医药费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6 18:3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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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赔偿中,医药费数额需依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证据确定。具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认定。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异议,要承担举证责任。
2.医疗费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确定。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过,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
3.为明确具体医药费金额,当事人要妥善保存实际的医疗票据等证据,在诉讼中积极提供以支持自身主张。赔偿义务人若有异议,应及时收集证据举证。

2026-01-16 18:0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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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赔偿中,医药费数额确定需依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同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这保证了医药费赔偿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异议,需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赔偿义务人随意质疑,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费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能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不能确定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提醒:
进行民事诉讼赔偿时,要妥善保存医疗票据等证据。不同案情证据要求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7:46:00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所以发生医疗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争议和困惑,主要在于大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lt;医疗事故处理条例gt;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起诉到法院的医疗赔偿纠纷包括两种情况,即医疗事故引起的和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迥然不同。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常被称为医疗过错赔偿纠纷)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标准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应当知道”不难理解,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算。但实际里边学问很深。你说他知道,他说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还真的不知道。你说他虽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讲是应当知道的,权利人会说为什么我就应当知道?你说“应当”,我就“应当”吗?对此,司法实践的判定标准通常是以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单纯胆囊切除术后数天,因出现发烧、腹痛、进行性黄疸等症状,经权利人签署二次手术同意书而行胆肠吻合手术。此时的“二次手术同意书”就是证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再如,一般情况下单纯性阑尾炎手术后一周即可拆线出院,但某患者却非正常住院长达一月以上。若该患者或家属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一般规律可推定该患者或家属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存在医疗过错情况)。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是从证据形成的时间或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对于既无证据证明,又不能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侵害事实的实际时间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产手术病史,10年后因行阑尾炎切除术意外发现腹腔内遗留有陈旧性纱布,则该例纠纷的诉讼时效则应从10年后意外发现的时间起算,此前既无证据、也无法按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损害事实。以上是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而对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言,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对“权利被侵害时”的理解不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具备一个前置条件,即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的确认权限专属于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及其以上各级医学会。在未经上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认定之前,医患双方均不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而言,民法通则之“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应理解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时起计算”。同时,医疗事故认定是一个需经特定程序的鉴定过程,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时间通常滞后于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或更长时间。不能以人身损害的实际发生时间已超过一年作为案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上面就是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时效,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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