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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出来后怎么处理

王** 广东-潮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6 10:54:02 353人阅读

聚众淫乱罪出来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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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方面,明确自己因犯罪记录不能从事的职业范围,提前避开,可选择对犯罪记录无严格限制的行业,如一些普通的服务行业、制造业等。
(二)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情况,若确实无法开具,与相关单位说明情况,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四)生活困难时,主动向当地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咨询,申请就业指导、社会保障等帮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2026-01-16 17: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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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因聚众淫乱罪服刑结束,刑罚执行完毕,恢复普通公民身份,但会留下犯罪记录。
2.犯罪记录影响多,就业时公务员、司法人员、教师等特定职业受限,开无犯罪记录证明也会受阻。
3.刑满释放人员要守法,不能再违法犯罪。生活有困难,可找当地政府部门寻求就业指导、社会保障等帮扶。

2026-01-16 15:2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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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行为人聚众淫乱罪服刑期满后恢复普通公民身份,但有犯罪记录,会影响就业等事项,应守法,生活困难可向政府部门寻求帮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聚众淫乱罪是明确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服刑期满刑罚执行完毕,法律地位恢复为普通公民。不过,犯罪记录会留存,在就业方面,公务员、司法人员、教师等特定职业通常要求从业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所以有该犯罪记录者无法从事。在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事项中,此记录也会成为阻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若再违法犯罪会面临新的法律制裁。若生活有困难,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必要的就业指导、社会保障等帮扶措施,这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若对刑满释放后的权益、帮扶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6 14:1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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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服刑期满后虽恢复普通公民身份,但犯罪记录会带来诸多限制。就业方面,公务员、司法人员、教师等特定职业会因犯罪记录而无法从事,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事项也会受限。
2.刑满释放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再次违法犯罪。
3.若刑满释放人员生活有困难,可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寻求帮扶。政府部门可提供就业指导,帮助其掌握就业技能,增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使其能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026-01-16 12: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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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为人服刑期满刑罚执行完毕,在法律地位上恢复为普通公民,不过犯罪记录会一直留存。
(2)犯罪记录带来诸多限制,就业方面,部分特定职业如公务员、司法人员、教师等,会因有犯罪记录而无法入职。并且在一些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事项中也会面临阻碍。
(3)刑满释放人员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能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若生活困难,可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等帮扶。

提醒:
刑满释放人员要严格守法,避免再触法律红线。因不同人面临的情况有差异,若对就业限制等问题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2:09:53 回复

一、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作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二、聚众淫乱罪如何处罚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如何认定聚众淫乱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二、聚众淫乱罪的认定标准(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2、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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