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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金额规定的具体数额

王** 海南-海口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6 09:53:29 414人阅读

民事案件管辖金额规定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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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定具体民事案件的管辖金额,可登录当地高级法院的官方网站,查找其公布的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具体标准。
(二)也可以到当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咨询相关管辖金额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该法体现了不同级别法院在管辖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2026-01-16 14: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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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院:管辖多数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无金额限制,不过各地高级法院会结合当地经济等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以及最高法指定的案件,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各地不同,多在几百万到几亿间。
3.高级法院:管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通常几亿以上。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审理的案件,无金额限制,可查当地高院标准。

2026-01-16 13:4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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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案件管辖金额规定因案件类型和地区而异,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不同的标准和特点。
法律解析:
基层法院通常管辖大部分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无金额限制,不过各地高级法院会依据当地经济状况等制定具体标准。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其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各地多在几百万到几亿。高级法院管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较高,通常为几亿以上。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无金额标准限制。由于各地规定差异大,要获取准确的管辖金额标准,可查询当地高级法院公布的具体信息。若对民事案件管辖金额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16 12:5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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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管辖金额规定因案件类型和地区不同存在差异。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大部分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无金额限制,不过各地高级法院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最高法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各地不同,大致在几百万到几亿之间。
3.高级法院管辖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较高,通常为几亿以上。最高法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无金额标准限制。
4.若想获取准确的管辖金额标准信息,可查询当地高级法院公布的具体内容。

2026-01-16 11: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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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层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受理大量一审民事案件,多数情况下无金额限制。不过各地高级法院会结合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地的基层法院管辖金额标准。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差异较大,从几百万到几亿都有。
(3)高级法院负责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标的额标准通常较高,一般在几亿以上。
(4)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审理的案件,没有金额标准限制。

提醒:不同地区管辖金额标准不同,起诉前务必查询当地高级法院公布的具体标准,确保案件在正确的法院受理。若对管辖问题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0:03:27 回复

(一)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三)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一些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履行地作出了一些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的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走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且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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