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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曾* 山东-滨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6.01.16 12:04:17 383人阅读

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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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中,可预见规则是重要考量因素,违约方在缔约时需对可得利益损失有预见,这为损失认定划定了基本范围。
(2)对比法是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有效方式,通过参考类似工程的利润率等,能直观地确定受害方在相同条件下应获取的利益。
(3)差额法通过对比损害行为发生与未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精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4)合同约定具有重要作用,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应依合同约定认定可得利益。
(5)认定时需排除受害方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并扣除获取可得利益的成本,保证认定的客观性。
(6)证据是认定可得利益的关键,受害方需对可得利益的存在及数额进行举证。

提醒: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14: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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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循可预见规则,以违约方缔约时能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来认定。计算上可用对比法,参考类似工程利润率确定损失。
(二)采用差额法,算出损害发生时与未发生时受害方财产状况的差额,明确可得利益损失。
(三)结合合同约定,只要约定不违法,就按约定认定可得利益。
(四)排除受害方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扣除获取可得利益需付出的成本。
(五)依据证据认定,由受害方对可得利益的存在及数额进行举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16 14:0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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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方缔约时应预见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可采用对比法,如对比类似工程利润率确定损失。
2.差额法较常用,算出损害行为发生时与未发生时财产状况的差额,确定损失。
3.结合合同约定,若约定不违法,依约定认定。
4.排除受害方因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扣除获取利益的成本。
5.认定需依据证据,受害方要对利益存在及数额举证。

2026-01-16 13:5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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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需综合考量可预见规则、采用对比法或差额法计算、结合合同约定、排除扩大损失和扣除成本,并依据证据进行。
法律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可得利益认定有严格规范。遵循可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在缔约时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这体现了公平和合理原则。计算方法上,对比法能通过类似工程利润率对比确定损失,差额法可计算损害前后财产状况差额来认定。若合同对可得利益有合法约定,应依约定执行。此外,需排除因受害方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扣除获取利益所需成本,保证认定的客观性。并且,受害方有举证责任,要对可得利益的存在及数额提供证据。这些规定确保了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的合理合法。如果您在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方面遇到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细节,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3: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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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可得利益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合理合法。可遵循可预见规则,违约方在缔约时应预见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时可采用对比法,参考类似工程利润率确定损失。

差额法也是常用方式,通过对比损害行为发生时与未发生时受害方的财产状况来确定损失。

若合同对可得利益有合法约定,可依约定认定。同时,需排除受害方因自身过错扩大的损失,并扣除获取可得利益所需成本。

为保证认定合理合法,受害方要对可得利益的存在及数额进行举证。建议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明确可得利益相关条款,发生纠纷时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6 12:49:29 回复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将来必须通过合同的如期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按照目前学理界大多数人的观点,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等。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本意,可得利益必须是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纯利,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或其他规费。前述费用支出是获益的投入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所以,在计算可得利益时,必须扣除上述各种费用,不能笼统地概括为守约方的总收入。虽然我国的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早已规定“可预见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但一直以来不为司法实践所重视,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司法理论争论不休的“可得利益是否赔偿”的问题,在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上首次明确了除现有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守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损失。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把可得利益损失称为间接损失①,一般认为,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基于此理论,有些法官认为间接损失是一个不很确切的损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主张被法官认定为间接损失而不一定得到支持,导致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现在已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间接损失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文体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提法并不确切,“间接”二字容易让人理解为中间环节或违约后的间接结果,因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有意或无意识地尽量限制其范围,排斥其使用。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往往对守约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压再压,甚至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赔偿额的考虑因素,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因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仅仅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因其划分标准不同,二者在外延上是有差别的,把可得利益损失等同于间接损失的说法不严谨。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根据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区分。如果损失是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并没介入其他因素,则这种损失为直接损失。如果损失并不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则为间接损失”。因此,有学者把可得利益定义为:“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发而未介入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当事人非现实拥有而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损失②。”如果依此标准划分,那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应该属于违约所致的直接损失的范畴。笔者也赞同此观点,因为,如果损失的造成介入了其他因素,那么责任就不能仅归于违约方,从因果关系的逻辑上讲,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因素介入后才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因为这种损失不符合前面所论述的可得利益的法律特征。

合作开发的形式多种多样,每家房企都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不同的房企自身的优劣势不同,合作开发对它们各自的作用自然有所差异。1.土地入股合作开发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该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资的合作模式。该模式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2.合作建房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3.联合成立项目公司该模式是开发商与土地方成立项目公司,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后,由项目公司具体开发经营项目的一种模式,有时被视同为土地转让,需要发生土地转让的交易税费。这是万科较常使用的一种模式。4.股权收购模式股权收购模式是指土地方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项目公司名下,开发商将项目公司的部分股权收购,达到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股权收购后,双方按照注册资本的比例投入后续开发资金的一种模式。5.联合竞买与合作方联合参与土地部门的招拍挂,竞买成功后,双方按份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按份额共有,双方共同出资开发建设,分享利润的方式。也可采取双方先合资成立公司然后参加竞买的方式。6.代建模式开发商股东,而是作为经营管理者角色,通过专业素养和品牌号召力提供全流程的开发及销售服务,获取固定收益和超额回报。7.技术输出以向对方提供开发商的技术,与对方合作,包括技术入股和固定收益两种合作模式。比如当代置业就和其他企业合作,输出自己的绿色节能技术,并从中获取一定收益。8.开发商合作互补,发挥价值最大化双方主要通过联合拿地、合作开发的形式来进行。9.HI合作模式HI合作模式是项目公司向外资银行借外债、偿还本息,项目由开发商开发并享有利润,但接受HI监督的模式。10.信托民众或企业、团体(统称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把资金集合到一定数量后投资到房地产项目或贷款给房地产公司,取得投资回报或贷款利息后交给委托人的信托业务。在选择合作开发之前,房企务必要明确合作策略、制定合作规则,避免在合作过程中扯皮,钱没赚到,最后闹得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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