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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具体是多少

牟** 江西-鹰潭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16 05:12:00 344人阅读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标准具体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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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认定有明确标准。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方面,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个月不还。

为避免此类犯罪,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审核与风险管控,提高对虚假信息的识别能力。持卡人要增强法律意识,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恶意透支。司法机关需加大打击力度,对信用卡诈骗行为依法惩处,维护金融秩序。

2026-01-16 09: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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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信用卡诈骗行为包括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当诈骗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恶意透支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不还。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提醒:
使用信用卡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进行诈骗或恶意透支行为。不同情况的信用卡诈骗认定和量刑有差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6 08:4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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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行为,若使用伪造、骗领、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要注意控制金额,避免达到五千元的“数额较大”标准,否则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二)对于持卡人而言,不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严格遵守信用卡的规定限额和期限使用。若收到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要在三个月内及时归还欠款,防止因恶意透支达到五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而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026-01-16 08:1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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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方面,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超三月不还。

2026-01-16 06: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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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使用伪造、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五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有特定认定条件。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的不同情形有明确的数额分级。使用特定类型信用卡进行诈骗,按不同数额区间划分级别。而恶意透支的认定不仅有数额标准,还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且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信用卡使用,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若遇到信用卡使用方面的法律问题,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合法或遭遇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6 06:29:4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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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2025.01.02 120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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