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原配陈述的内容为真实事实,而非虚构或捏造,则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规定,基于真实情况的客观陈述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原配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能证明起诉方与自己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照片等材料,以证实言论的事实依据。
(2)需判断原配言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若原配的言论是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在合理范围内向亲友说明情况,未超出必要的维权边界,应认定为合理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3)需确认原配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若原配仅正常表达不满,未使用侮辱、诽谤等过激方式,也未对起诉方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则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原配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提醒:
原配在应对此类诉讼时,需注意固定相关证据以支撑抗辩理由,避免在维权过程中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散布不实信息,若对具体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当小三起诉原配侵犯名誉权时,原配可从以下方面抗辩:
(一)若原配所述内容为真实情况,未虚构事实,则不构成名誉侵权。原配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对方与自己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照片等,证实言论有事实依据。
(二)判断原配言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若只是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在合理范围内向亲友说明情况,应认定为合理维权,不构成侵权。
(三)确认原配言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若只是正常表达不满,未采用侮辱、诽谤等过激方式,未对对方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不应认定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基于事实的陈述且非侵害他人名誉为目的的行为,符合该条的免责情形。
若原配的陈述基于客观事实,而非捏造虚构,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可以收集能证明对方与自己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照片等材料,作为言论真实性的依据。
原配言论的目的是否正当也很关键。如果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在合理范围内向亲友说明情况,这类行为应被认定为合理维权,不涉及侵权。
还要判断言论是否超出必要范围。如果只是正常表达不满,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过激手段,也未对对方名誉造成实际损害,同样不构成名誉侵权。
原配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此应对诉讼。
结论:小三起诉原配侵犯名誉权时,原配可从事实真实性、言论正当目的、言论未超必要限度三方面抗辩,需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行为合法合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侵害名誉权需满足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且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原配抗辩时,首先可举证证明所述内容为真实情况,如收集能证实对方与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聊天记录、照片等,基于事实的陈述不构成名誉侵权;其次,若言论是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在合理范围内向亲友说明情况,属于合理维权,具有正当目的;最后,若言论未采用侮辱、诽谤等过激方式,未对对方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也不构成侵权。若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全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小三起诉原配侵犯名誉权时,原配的核心抗辩思路在于自身言论是否基于事实、是否具备正当目的以及是否未超出必要限度,这三点是判断名誉权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原配需围绕这三点收集证据并展开抗辩。
1.基于事实的陈述不构成名誉侵权。法律明确规定,真实的陈述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原配可收集能证明小三与自己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照片等,以此证明自身言论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
2.言论需具有正当目的。如果原配的言论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在合理范围内向亲友说明情况,这种行为应被认定为合理维权,而非故意侵犯他人名誉权。
3.言论未超出必要限度。如果原配只是正常表达不满,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过激方式,也没有对小三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原配需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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