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时,应优先与直接抚养方进行协商,通过沟通确定探视的具体细节,如时间、地点、方式等,尝试达成一致意见以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
(3)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4)法院判决生效后,若直接抚养方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措施针对的是拒不协助的个人或单位,包括拘留、罚款等,而非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
提醒:
阻碍探视权行使违反法律规定,遇阻碍时可按协商、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步骤处理,需注意强制执行不涉及子女人身强制,建议遇纠纷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行使探视权遇阻碍时,可先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沟通协商,尝试就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
(二)若协商无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
(三)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强制执行并非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遇到探视孩子被阻拦的情况,可先和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保探视能正常进行。
如果协商没有结果,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孩子的权利。
法院判决后对方依然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手段,而是对拒绝协助的相关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阻碍探视权行使属于违法行为。
结论:行使探视权遇阻碍,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可申请强制执行,且强制执行不针对子女人身,仅对拒不协助的主体采取措施。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阻碍探视权行使违反法律规定。遇到阻碍时,首先可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若协商无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行使探视权;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仍拒不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并非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有关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您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行使探视权遇阻碍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提起诉讼,胜诉后对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强制执行不涉及子女人身,仅对阻碍方采取措施。
1.首先尝试协商沟通。遇探视阻碍时,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应先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友好协商,就探视的时间、频率、方式等细节进行沟通,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保障探视权正常行使。这一方式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子女的影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途径。
2.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若协商没有取得结果,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法院会结合子女的年龄、成长需求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依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对象并非子女本身,而是对拒不协助行使探视权的相关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4.明确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阻碍他人行使探视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怎么办,法律上如何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怎样办,法律上怎样认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律师解析 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探视权的正常行使。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一般属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则负有协助行使探视权的义务。 一方行使探视权受到另一方的阻碍,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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