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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证件罪立案是什么

李** 甘肃-白银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14 07:43:32 499人阅读

使用伪造证件罪立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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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证件相关行为的立案要依据具体罪名和情节来判断。对于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依法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在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且情节严重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追诉。“情节严重”包含多次使用、使用多份不同伪造证件、骗取财物或服务、逃避法定义务或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若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或单独构成相关犯罪,立案标准要结合伪造证件性质和使用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认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不使用伪造证件,遇到伪造证件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使用伪造证件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严格立案。
-相关机构在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时,要提高鉴别伪造证件的能力,防止伪造证件被使用。

2026-01-14 13: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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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证件相关行为是否立案,要结合具体罪名和情节判断。
2.要是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在按规定需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里使用,情节严重的,会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追诉。“情节严重”常见的有多次使用伪造证件、用多份不同伪造证件、用伪造证件骗财物或服务、用伪造证件逃避法定义务或处罚、用伪造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3.若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相关犯罪。其立案标准要综合伪造证件性质和使用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来认定。
4.具体立案得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条件。

2026-01-14 13: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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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使用伪造的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需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涵盖多次使用、使用多份不同伪造证件、骗取财物或服务、逃避法定义务或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2)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或单独构成此罪,其立案标准要结合伪造证件性质和使用行为危害后果综合判断。
(3)具体的立案需依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条件。

提醒:
使用伪造证件是严重违法行为,不同情形法律后果不同,遇到相关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12:3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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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使用伪造的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应避免出现多次使用、使用多份不同伪造证件、骗取财物或服务、逃避法定义务或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以免被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追诉。
(二)对于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绝对不能使用,否则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或单独构成相关犯罪。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使用伪造证件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6-01-14 11:1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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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使用伪造证件相关行为的立案需结合具体罪名及情节判断,使用伪造的可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追诉;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涉嫌相关犯罪,立案结合伪造证件性质及危害后果认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需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且情节严重,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涵盖多次使用、使用多份不同伪造证件、骗取财物或服务、逃避法定义务或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而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或单独构成相关犯罪,其立案标准要综合伪造证件性质和危害后果。具体立案要依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条件。若在生活中遇到与使用伪造证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4 09:40:54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  尽管有公安部的专门规定,但未经备案的公章,在特定情况下也具一定法律效力。对于企业来说,为了规避风险,公章尽量要到公安备案。对于合同一方来说,如果有必要,可以委托律师前往公安机关公章管理处,查询对方公章是否有备案。【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八)对于收缴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将销毁印章的名册送公安机关备案。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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