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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陈* 青海-黄南 商标咨询 2026.01.14 06:21:09 493人阅读

侵犯注册商标追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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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包括以下情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的;

(3)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会被依法追诉;

(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包括以下情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

(5)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6)销售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提醒:
不要实施假冒注册商标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若不慎涉及相关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具体案情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2026-01-14 10: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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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情形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范围。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情形包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

(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也符合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条款:
第七十条假冒注册商标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026-01-14 09: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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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分三类情形。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用相同商标时,非法经营超五万或违法所得超三万;假冒两种及以上商标时,经营超三万或所得超两万;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满足任一即会被追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追诉条件包括三种。违法所得超三万,或非法经营超五万;或已售金额未达上述标准,但已售与未售货值总和超十五万,这些情况均符合立案追诉要求。

2026-01-14 09:0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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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有明确的追诉标准,达到相应数额或情节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应予追诉。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是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三是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满足以下任一情形的应予追诉。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三是销售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如果对侵犯注册商标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2026-01-14 07:4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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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需结合具体罪名确定,以常见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两者均依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设定追诉条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销售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2026-01-14 07:33:18 回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6)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问题解答如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因为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会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能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际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就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面来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这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较,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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