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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专属管辖中农建房政包含什么

文* 黑龙江-鹤岗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4 05:48:39 425人阅读

民诉专属管辖中农建房政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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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农村建房纠纷中,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物权纠纷引发的诉讼,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若仅为建房承揽合同履行且不涉及物权本身,则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处理。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建房纠纷专属管辖主要针对物权纠纷。具体类型有:权属确认纠纷,关乎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分割纠纷,围绕共有宅基地房屋分割;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建房引发的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权问题;侵权纠纷,像他人非法侵占宅基地建房、损毁已建房屋;物权保护纠纷,例如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涉及房屋物权的情况。不过,如果纠纷只是建房承揽合同履行问题,不涉及物权本身,就不适用专属管辖,要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处理。如果大家遇到农村建房相关纠纷,不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或者在纠纷处理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4 09: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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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建房纠纷在民事诉讼专属管辖中,主要是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物权纠纷引发的诉讼,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具体涵盖权属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侵权、物权保护这五类纠纷。而仅为建房承揽合同履行且不涉及物权本身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处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当事人遇到农村建房纠纷时,先判断纠纷类型是否涉及物权。若涉及,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若纠纷为建房承揽合同履行问题,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建房合同、产权证明、侵权行为的照片视频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4 09:1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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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里,涉及农村建房的纠纷专属管辖有明确规定。按相关法律和解释,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门管辖的这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物权问题引发的诉讼,具体有以下几种:
1.权属确认纠纷:像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归谁这类争议。
2.分割纠纷:比如共有宅基地房屋该怎么分割的问题。
3.相邻关系纠纷:建房影响到邻居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权益引发的争议。
4.侵权纠纷:他人非法占宅基地建房,或者损毁建好的房屋等侵权情况引发的争议。
5.物权保护纠纷:像请求排除对房屋的妨碍、消除危险等涉及房屋物权的纠纷。
不过要注意,如果纠纷只是建房承揽合同履行问题,和房屋物权本身没关系,就不适用专属管辖,要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来处理。

2026-01-14 08:5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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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专属管辖里,农村建房纠纷主要源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物权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2)纠纷类型多样,包括权属确认纠纷,像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分割纠纷,即共有宅基地房屋分割方面的争议;相邻关系纠纷,如建房产生的采光、通行、排水等相邻权争议;侵权纠纷,如他人非法侵占宅基地建房、损毁已建房屋等;物权保护纠纷,例如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涉及房屋物权的纠纷。
(3)若纠纷仅为建房承揽合同履行且不涉及物权本身,不适用专属管辖,要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处理。

提醒:遇到农村建房纠纷时,需先判断是否涉及物权纠纷,若仅为合同履行问题,应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法院,不确定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7:5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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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农村建房纠纷,首先要判断纠纷类型。若是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物权纠纷,如权属确认、分割、相邻关系、侵权、物权保护等纠纷,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纠纷仅为建房承揽合同履行且不涉及物权本身,需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物权纠纷引发的诉讼,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026-01-14 06:45: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范围有哪些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对的,是任意管辖,法律在设定任意管辖时,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私益,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平衡原、被告的利益为出发点。对于任意管辖,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并达成合意予以变更。各国或地区的协议管辖一般均包括明示的协议管辖与默示的协议管辖两种,前者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某一为案件的管辖,后者则是指原告向无管辖权的,被告不提出无管辖权的抗辩而答辩应诉。协议管辖具有改变法定管辖的效力,使原先没有法定管辖权的由于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取得了管辖权。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对管辖权的关注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对于专属管辖,应当主动关注,在发生疑问时,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应通过依职权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遵守了管辖规定;而对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则不必主动予以关注,而要等到被告提出管辖权的抗辩时,才应予以关注,才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管辖权存在的依据。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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