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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回迁房作为房产该怎么分

吴** 河南-洛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4 02:42:45 415人阅读

离婚回迁房作为房产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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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回迁房分割要依据其权属来源和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回迁房是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投入且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回迁房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要是回迁房是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拆迁而来,或是拆迁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又或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此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当回迁房还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法院可先对其使用权作出处理,等权属明确后再分割所有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夫妻双方在面临离婚分割回迁房时,应先梳理回迁房的权属来源,收集相关证据,以明确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若协商困难,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若回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双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以便后续进行所有权分割。

2026-01-14 05: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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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回迁房怎么分,得看它的归属来源和实际情况。要是回迁房是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来的,拆迁补偿里也没用到夫妻共同财产,还登记在这一方名下,那这房子就是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分。
2.如果回迁房是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拆迁得到的,或者拆迁时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先由夫妻双方商量着来;要是商量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3.要是回迁房还没拿到不动产权证,法院会先处理房子的使用权,等房子归属明确了,再分割所有权。

2026-01-14 05:1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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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回迁房权属来源决定其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若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且无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登记在一方名下,此回迁房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回迁房是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拆迁所得,或拆迁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该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分割,若协议不成,法院会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当回迁房还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法院可先对其使用权作出处理,等权属明确后再分割所有权。

提醒:
离婚分割回迁房情况复杂,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4 04:0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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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回迁房权属来源,若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且无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参与离婚分割。
(二)若回迁房为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拆迁,或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或登记双方名下,先由双方协议分割。
(三)协议不成时,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四)回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可先让法院处理使用权,等权属明确再分割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14 03: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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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回迁房分割依权属来源和具体情况而定,婚前个人房产拆迁且无共同财产投入的属个人财产不分割,婚后共同房产拆迁等情况属共同财产,先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法院按原则判决,未取得产权的先处理使用权,权属明确后再分所有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财产性质决定其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一方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且无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回迁房,因其来源的个人属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而源于婚后夫妻共同房产拆迁、拆迁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分割,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若回迁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法院暂处理使用权,待产权明晰后再分割所有权,符合实际操作。若您在离婚回迁房分割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14 02:56: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暴力逼迁违法时,会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二、面对逼迁的维权途径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征收人,可以向负责征收拆迁工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查处申请,对“野蛮逼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鉴于根据立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具有履行查处申请的职责,如被征收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没有获得相应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最后,维权户若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超过了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将会直接将自己陷入非常不利和被动的局面。因为接下来将要面对的就是不需要经过法庭开庭审理的强制执行程序,被征收人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将得不到在法庭直接陈述的机会,维权之路将直接越过法庭审判而达至终点,那显然是极其危险的。这就要求广大的维权户们,一旦发现通过协商和谈判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之时,就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对征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切勿因时效问题最终使自己落入万劫不复之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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