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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律师费和起诉费该由谁负担

王** 江西-鹰潭 聘请法律顾问咨询 2026.01.13 14:52:08 337人阅读

起诉律师费起诉费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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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案件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情况时,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需要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此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负担,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由法院决定负担方式。

(3)律师费的承担需区分情况处理。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承担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内容执行;若无约定,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特定类型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情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提醒:
签订合同时可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涉及知识产权等特定案件时,可提前了解相关费用承担规则,做好诉讼成本预估。

2026-01-13 2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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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的承担规则一般为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费用负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三)律师费的承担需区分情况。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四)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特定类型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案情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2026-01-13 20:3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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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支付。部分胜诉败诉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方承担的费用金额。调解结案或申请撤诉的,受理费减半,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律师费承担看具体情况。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则由聘请方自行承担。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法院可判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

2026-01-13 18: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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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调解或撤诉减半且协商不成由法院定;律师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通常自行承担,特定案件可判败诉方承担合理部分。
法律解析:
诉讼费的承担遵循以下规则,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律师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特定类型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如果您对诉讼费或律师费的承担存在疑问,或者需要了解具体案件中费用的处理方式,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2026-01-13 17:2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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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诉讼费与律师费的承担规则存在差异,前者主要依据案件审理结果及结案方式确定,后者则需结合合同约定或特定案件类型判断。

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律师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
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特定类型案件中,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2026-01-13 16:19:47 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二种情形相同。2、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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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6 17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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