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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抢劫帮助他人判几年

苟** 海南-西沙群岛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13 14:15:11 450人阅读

劫匪抢劫帮助他人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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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劫匪实施抢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共犯。只要主观上明知对方要实施抢劫,仍通过提供工具、望风、接应等方式提供帮助,就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二)抢劫罪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情节确定。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抢劫金融机构等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帮助行为的作用大小影响量刑。如果帮助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则按照主犯的量刑标准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26-01-13 20: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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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他人实施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一般抢劫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抢劫金融机构等加重情节,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3.法院会根据帮助行为的作用判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标准量刑。

2026-01-13 19:0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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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帮助劫匪实施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量刑需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具体情节确定。
法律解析:根据刑法规定,共同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的属于抢劫罪共犯。一般情形下,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帮助行为对抢劫犯罪的作用大小。若帮助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则按照主犯的量刑标准处罚。如果对帮助抢劫行为的法律定性或量刑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解答。

2026-01-13 17:0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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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属于抢劫罪的共犯,其量刑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行为对犯罪的实际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1.抢劫罪共犯的基础量刑需依据犯罪情节判定。一般情形下,共犯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加重情节,量刑将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帮助行为的作用大小会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评估帮助行为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程度。若帮助行为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帮助行为在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则需按照主犯的量刑标准予以处罚。

2026-01-13 15:34: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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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帮助劫匪实施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帮助者与劫匪存在共同的抢劫故意,且实施了帮助抢劫的行为,如提供工具、望风、接应等,因此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共犯。

(2)抢劫罪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情形确定。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共犯中的主从犯身份会影响量刑。若帮助行为在抢劫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被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帮助行为起主要作用,如策划抢劫方案、主导分工等,则按主犯的量刑标准处罚。

提醒:帮助他人实施抢劫属于犯罪行为,无论作用大小都需承担法律责任,若涉及相关行为应及时自首;不同案情的量刑差异较大,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6-01-13 14:47:01 回复

对于明知是抢劫得来的信用卡帮助取现如何定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问题;事犯的认定问题;明知抢劫得来的信用卡而帮助取现性质上的认定问题。(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分别解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前半段与后半段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前半段是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至此,整个抢劫行为即告既遂,罗某并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只具有冒领财物的故意,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事主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作者:刘中发案情,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的事犯。(三)明知抢劫得来的信用卡而帮助取现在性质上的认定本案中,本犯杜某等三人抢得事主的信用卡后,不仅控制了事主的人身自由。本案中,使其达到既遂。因而。本案中,也是法律所包含的结果,因此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其共同犯意均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后半段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只要具备加重情节或出现加重结果,即齐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本案中,因而可以排除成立抢劫罪事前共犯或事后共犯的可能性。那么,杜某等三人虽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可以认定为是承继先行的抢劫行为.5万元,使其无法通过挂失止付手段来避免损失的发生,而且还暴力逼取了事主的密码,使得事主完全失去对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控制。因此。另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实际上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控制其人身自由,夺取财物既是犯罪分子的目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本犯杜某等三人着手实施抢劫信用卡行为之前与之有过共谋,罗某是在杜某等三人的抢劫行为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出于帮助取现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故而,杜某等三人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在抢劫既遂前,罗某帮助取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信用卡只是一种支付凭证、犯罪既遂之前。而本案中,对杜某等三人应认定为实现了抢劫犯罪的目的,即取得了信用卡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控制权,故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副标题##(二)事犯的认定无论是事前共犯,还是事后共犯,后被查获。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属抢劫罪的事犯,对其应以抢劫罪论处。主要理由是:抢劫罪属财产犯罪,构成事犯,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意须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之后,对其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4,而非财物本身,行为人占有之并不等于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被害人丧失之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受到财产损失,罗某能否构成抢劫罪的事犯答案也应当是否定的。如上所述。罗某明知信用卡为三人抢劫所得,而帮助取现,且数额巨大,这一行为应认定为于先行抢劫行为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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