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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特别想放弃孩子怎么办

王** 新疆-克拉玛依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3 14:47:22 359人阅读

离婚之后特别想放弃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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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消除,不得随意放弃抚养义务,无法直接抚养可协商或诉讼变更抚养权,且仍需承担抚养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将担责。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即便离婚,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这意味着父母不能随意舍弃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当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直接抚养子女时,可以先和另一方监护人商量变更抚养权,要是协商无果,能向法院起诉来请求变更。不过,不管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都要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途径免除。若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会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在抚养子女及抚养权变更等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9:3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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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且不能随意放弃抚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可以和另一方监护人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无果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不过,无论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都要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其成年或能独立生活。
3.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如果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建议如下:
1.父母应牢记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可随意逃避。
2.遇到无法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要及时与另一方监护人沟通协商变更抚养权。
3.若协商不成,应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并按法律要求承担抚养费。

2026-01-13 19:1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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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即便父母离婚,他们和子女的关系依旧存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放弃抚养责任。
2.如果因为客观情况没办法再直接抚养子女,可和另一方监护人商量变更抚养权。要是商量不成,能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3.不管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都得依法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直到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
4.抚养子女是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办法免除。要是拒绝履行,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6-01-13 18:5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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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受父母离婚影响,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旧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放弃抚养义务。
(2)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可先和另一方监护人协商变更抚养权;协商无果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3)不管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都要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直至其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提醒:父母应切实履行抚养义务,若遇到无法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况,按法定程序处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7:0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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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便父母离婚,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依旧存在,不能随意放弃。
(二)若因客观原因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先和另一方监护人协商变更抚养权。
(三)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属。
(四)不管抚养权是否变更,父母都要依法承担子女抚养费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
(五)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免除抚养义务,否则可能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13 15:55:49 回复

对于放弃继承权的特别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所谓继承遗产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由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继承法》和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二、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三、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翻悔。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四、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五、被放弃的继承份额的处理。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就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

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应具备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造成的结局。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又有严格的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止行为本身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因此,不可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止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又具有相同的特征:(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犯罪过程,这里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则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前面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构成量刑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所谓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活动,包括停止进行犯罪的预备行为和犯罪的实行行为。前者是预备中止,后者是实行中止。一般来说,前者比后者离犯罪的完成更远,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轻于后者,因而处罚也应较轻。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导致结果不发生,而是指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危害结果并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就立即发生,而是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积极的行为,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积极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这就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情况,它一般只发生在结果犯中,即发生在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点是:(1)是以导致结果发生的发最行为已经实行终了。(2)法定的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果已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3)危害结果不发生与犯罪主体采取的防治结果发生的行为或措施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乏因果关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并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例如,请医生抢救,或请他人代为送医院急救,都应认为是犯罪主体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结果的发生。当然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己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购买胃药,某甲却将毒药交给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该药,而某乙谎称药已被服用。某甲见某乙没有什么异状,就回家了,没有将真相告知乙。几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药而死亡。某甲虽然为防止结果发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二)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当然这里的自动性可以包括: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1)主观说认为,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动机是基于对外部障碍的认识时,就是未遂以外的场合便是自动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说法则欠精密:“能为不欲时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动性,例如着手窃取他人之财务,忽见巡警掠门而过。想实行盗窃,固未必即为该巡警所见。当窃取物品时,担心被捕,中止其实行。而非弗兰克的所谓能为而不欲为而中止行为,非犯罪中止。”(2)限定主观说认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对自己的行为持否定批评的规范意识、感情或者动机时而放弃犯罪,才是自动中止,此外都是未遂。这一学说的缺陷是:将中止的自动性与伦理性相混淆,过于缩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围。(3)客观说主张,对没有既遂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处于该情况下不会放弃犯罪,而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当时的情况能对一般人的产生强制影响,即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也会放弃犯罪时,行为人放弃的,便是犯罪未遂。这一学说受到的判断标准与“自动性”这一主观要素不相符合。(4)折中说,通过客观地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以及如何认识外界现象,外界现象是否对行为人的意识产生强制影响,进而区分未遂与中止。申言之,所谓自动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况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强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动中止,即不具有自动性。例如,行为人因下毒败露已被人发觉才将含毒的饮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被害人的同情或怜悯、内心的谴责、突然悔悟、对受刑事制裁的恐惧等等,无论何种动机,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决定可能来自外界的或影响。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对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强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动中止。但是,如果这种外界的或影响,对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强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视为继续进行犯罪的障碍而被迫停止犯罪,这就不是自动。换言之,如果这一强制力达到了质与量的统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质与量的不统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态。(三)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决心今后不再继续进行已经中止的犯罪活动,等待以后再继续进行,这只是犯罪的暂时中断,而不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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