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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突然不给儿子抚养费怎么办

周* 西藏-日喀则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13 08:20:27 335人阅读

前夫突然不给儿子抚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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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前夫拒不支付,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二)若诉讼离婚,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确定抚养费内容,前夫拒不履行,可直接向作出文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收集前夫未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如近期转账记录缺失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支撑。
(四)若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增加,现有抚养费不足,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调整抚养费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6-01-13 15: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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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前夫不支付抚养费,若协议离婚可依离婚协议起诉;若诉讼离婚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还可收集证据,在必要时主张调整抚养费数额。
法律解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需按约定或法律文书支付抚养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费相关内容,前夫不支付,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诉讼离婚且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抚养费内容,前夫不履行的,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收集前夫未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如缺少近期转账记录等,能有力支撑主张。当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增加,现有抚养费不够时,可在诉讼中主张调整抚养费数额,以此维护子女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操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6-01-13 13:2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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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约定或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若前夫不履行支付义务,根据离婚方式不同有不同解决途径。
2.若双方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可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履行支付义务。
3.若双方诉讼离婚,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确定抚养费内容,前夫拒不履行的,可直接向作出文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为支撑主张,要收集前夫未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如近期无转账记录等。
5.若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增加,现有抚养费不足,可在诉讼中主张调整抚养费数额,保障子女合法权益。

2026-01-13 11:3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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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责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按约定或法律文书规定支付抚养费。
2.要是双方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写明了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而前夫不支付,可依据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3.若双方是诉讼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确定抚养费内容,前夫不履行,可直接向作出文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要收集前夫没付抚养费的证据,像近期没有转账记录等,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5.如果孩子实际生活需求增加,现有的抚养费不够,在诉讼时可同时要求调整抚养费数额,保障孩子合法权益。

2026-01-13 10:4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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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方需按约定或法律文书支付抚养费。
(2)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费数额与支付方式,对方拒不支付,可依协议起诉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
(3)若诉讼离婚,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确定抚养费内容,对方不履行,可直接向作出文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为支持自身主张,应收集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如近期无转账记录等。
(5)若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增加致现有抚养费不足,可在诉讼中主张调整抚养费数额。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9:49: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则抚养方可以提讼,如果后还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向一审申请,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1.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2.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3.离婚证及其复印件4.民事状一式两份。5.预交案件受理费。写好状提交到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三、审理前的准备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4、当事人的追加。四、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开庭审理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要在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1)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2)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3)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5)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6)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7)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8)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9)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10)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11)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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