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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承担哪些债务

程* 天津-河东区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3 03:52:14 356人阅读

离婚女方要承担哪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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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女方承担的债务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
2.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女方事后追认等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3.个人债务也包含两种情况:女方婚前个人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4.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协议分担,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
-女方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债务的产生情况,对于可能涉及共同债务的,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若面临债务分担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
-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026-01-13 12: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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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女方承担的债务分两种: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2.按相关法律,夫妻共同债务有这些情况:一是双方一起签名,或者女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二是在婚姻期间,女方以自己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三是女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开销的钱,但债主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借的。
3.个人债务包括女方结婚前自己欠的钱,还有婚姻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超出家庭日常开销,又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债务。
4.夫妻共同债务要两人一起还,双方可以商量怎么分担,要是商量不成,就由法院判决。个人债务女方自己负责偿还。

2026-01-13 10:1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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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现行法律下,离婚时女方承担的债务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多重情形,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女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共同意愿负债,应共同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是为家庭生活开支,也属于共同债务。
(3)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样为共同债务。
(4)个人债务方面,女方婚前个人债务以及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双方协议分担,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提醒:离婚分割债务时,要准确界定债务性质,不同性质债务承担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13 08:1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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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离婚时女方首先要确定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对照上述标准判断。
(二)处理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和对方协商分担方式,达成一致后形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三)承担个人债务:若为个人债务,女方需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6-01-13 07:1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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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女方承担的债务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共同签名或女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个人债务则包括女方婚前个人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可协议分担,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个人债务由女方自行承担。如果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13 05:34:26 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二、追偿范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三、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其他保证人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七、诉讼时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八、追偿方式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九、追偿权丧失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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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4 12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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