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二、追偿范围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三、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六、其他保证人
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
七、诉讼时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八、追偿方式
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
九、追偿权丧失
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专业解答按照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6903条的规定,假如说那个欠债的人突然死了,那他的担保期限也过了,但债权人没有在这段时间内去法院起诉他或者去找仲裁机构申诉,或者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债权人又没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提出要他来负责这个债务,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还钱。也就是说,如果那个欠债的人死的时候,担保期限已经过去了,而且债权人也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那么保证人就可以用这条法律条款来摆脱自己的责任。
专业解答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作为担保人你就可以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也就是第六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让借钱的人再给你找个东西来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的保障。如果借钱的人还是不给,那你就得自己先把这个钱给还上了,然后根据第七百条的规定,你可以在你已经还掉的这部分里向借钱的人要回来,而且你还能享受跟债权人一样的权利去催他还钱,但是不能伤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专业解答要是有人给你做保证,但没他书面答应你就同意那个人把债全转,或者只转了一部分,那这个保证人就不用再对剩下的那部分负责了。也就是说,如果那个欠钱的人死掉了,那这个保证合同还能不能生效,就看这个保证人是不是也同意了这个债的转移。如果保证人没在纸上写下“我同意”,那他就有可能不用再为这个债负责任了。但是,这不代表这个保证合同就是无效的,只是说保证人的责任可能会被免掉。
专业解答咱们国家的法律里头,欠债的人死了并不会让这个保单就失效。根据我们来之不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单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单,另一种就是连带责任保单。如果你在签保单的时候已经把保单的类型写得清清楚楚了,那就按照你们自己的约定来办;要是没写或者写得模棱两可的话,那就要按照一般保单来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有的时候如果你家里人是机关单位的负责人们,那就不能给别人做保证了,因为规定里说了,机关法人不能做保证人。还有种情况就是那些热心为了社会做好事的非营利性公司、团体,也是不能随便给人做保证人。但是如果你的家人不属于这两种情况的话,也就是说他们既不是机关单位的领导,也没有把做好事当作纯粹的利益目标,那他们是有可能给你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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