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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什么

孙* 湖北-荆门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3 02:25:01 475人阅读

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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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虽无共同主观故意,但因共同过失或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致同一损害结果,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即便行为人之间无故意的意思联络,其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发生,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公平原则出发,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合理。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可能涉及此类侵权的主体,应加强风险意识和注意义务,在共同作业或分别实施行为时,谨慎行事,避免因疏忽造成损害。
-受害人在遭遇此类侵权时,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部门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的认识,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2026-01-13 07: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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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多个行为人没有共同的主观故意,不过因为共同过失,或者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相互作用,最终导致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依照法律这些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2.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共同过失侵权,就是行为人没有共同故意,但是都有过失,一起实施行为造成了损害。像两个人一起操作设备时,都粗心大意,结果让别人受了伤。
3.第二种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而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比如两个人分别投毒,彼此没有商量,投放的毒物量都能致人死亡,最后人死亡了,虽然这两人没有共同故意,还是要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参与这类侵权行为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13 06:3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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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有其独特定义,虽行为人之间无共同主观故意,但因共同过失或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需承担连带责任。
(2)其包含两种类型。共同过失侵权中,行为人都有过失且共同实施行为造成损害,像共同操作设备时的疏忽大意。
(3)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各行为人即便无共同故意,也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各自投毒量都足以致死的情形。
(4)依据民法典,这类行为的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损害能得到合理赔偿。

提醒:遇到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纠纷,由于案情复杂,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06:0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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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共同过失侵权行为,行为人在日常共同作业时应提高注意义务,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行事,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在共同操作设备前,仔细检查设备状况,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对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认知,不能随意实施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例如涉及危险物品使用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6-01-13 05:0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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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过失侵权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这两种类型,行为人需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有其特定构成与责任承担方式。共同过失侵权中,行为人虽没有共同故意,然而都存在过失,像两人共同操作设备时都疏忽大意,最终导致他人受伤,这种共同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且每个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例如不同人无共谋地分别实施投毒等行为,每一个行为单独都能导致最终的损害结果,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遇到类似涉及无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

2026-01-13 04:21:1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过错责任过错责任亦称“过失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对称。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只对其主观上有过错的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若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行为已致人损害且具有违法性,亦不负民事责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实行“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客观上有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就须承担民事责任。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只有对那些主观上对其行为的损害后果抱有恶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疏忽,是该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中,后来发展成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状况。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损害后果,但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虽预见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为过失。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应在普通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上,结合行为人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予以确定。民事责任中,一般不问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但在数人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有过错时,过错程度的不同,是分担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伴随近代科学技术和工业大生产的发展而产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危险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证明侵害人有过错往往有困难,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随时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体健康,约束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世界各国陆续在民事立法、经济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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