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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李** 安徽-六安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9.09 19:01:59 367人阅读

什么是指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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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此,构成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数人侵权情形下,如果构成一般侵权,数个行为人分别根据各自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数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行为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的重要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害人请求权的保护,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

2020-09-09 19:0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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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补充连带责任是指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侵权补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连带责任,是指债权人有权向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个或数个已全部清偿了债务后,则免除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类型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共同侵权是否适用连带责任〔案情〕交通事故中,施某驾驶轿车与徐某驾驶并载带李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施某和徐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审理中查明,施某的轿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而徐某未投保交强险。〔评析〕审理此案时,就施某和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二人的侵害行为并非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至十二条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持谨慎的否定态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施某和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纵观本案,徐某未投保交强险,但要施某承担徐某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施某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套上了“紧箍咒”。虽然从价值取向上看,《侵权责任法》坚守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但并未采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观点。这点我们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条文的体系结构进行解释,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而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可见,第八条就是对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观点已经很鲜明,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析本案,施某、徐某二人侵害行为已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将施某、徐某二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份责任,符合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有利于防止让信守法律的加害人和拒不履行的加害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造成不公平,有利于防止加害人之间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互相推诿,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大难度,还有利于节省因追偿而增加的社会成本,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共同侵权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二、责任承担形式的立法目的和意义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侵权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好的比例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的情形下,赔偿权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担超出其比例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多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或者实施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或其他共同侵权行为,各个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是因为共同侵权是多数人的侵权,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单独侵权行为。法律以连带责任作为责任承担原则,其目的是给予受害人更充分的救济,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赔偿请求能够实现。法律对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起到及时填补损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三、案例2008年9月,王义春与金南镇王庄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农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义春承包王庄村位于原二组(现六组)东大圩及附近农田计8.15亩种植胡桑。2013年11月初,该村六组部分组民至金南镇政府,要求解除该合同。同年12月5日,部分组民不但阻拦王义春在大圩上种植小麦,且分两次毁损王义春胡桑2.3亩。故王义春以该部分组民为被告向金湖县人民提讼,要求该十被告赔偿其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王义春与王庄村村委会签订农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该组村民并未提出异议,故王义春合法取得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其在该部分土地上种植胡桑属于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损坏。王义春的十位被告中,陈殿英等七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参与损毁原告胡桑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但奴建强、王义祥、丁在华三被告经审理查明并未参与该行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陈殿英等七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驳回原告对奴建强、王义祥、丁在华的。参考资料:李建伟编著.民法60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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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8 21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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