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晋城法律咨询 > 晋城判决执行法律咨询 > 名下有车却被强制执行该怎样处理

名下有车却被强制执行该怎样处理

母* 山西-晋城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12 10:00:42 341人阅读

名下有车却被强制执行该怎样处理

其他人都在看:
晋城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晋城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要核查执行依据和程序,有异议可提书面申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履行义务,暂无力全额履行可协商和解,履行后可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应优先履行义务或和解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且执行程序要合法。当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若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有异议,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或本身无异议,就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要是暂时没能力全额履行债务,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能暂缓执行。若车辆已被查封扣押,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若拒不履行,法院会依法拍卖变卖车辆偿债。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2 15:09:01 回复
咨询我

1.名下车辆被强制执行,要先确认执行依据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若对执行行为或标的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若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就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义务履行完毕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
2.若暂时无法全额履行债务,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或其他清偿方式,经法院确认后能暂缓执行。
3.若车辆已被查封扣押,履行义务后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4.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依法拍卖变卖车辆来清偿债务,所以建议优先通过履行义务或和解方式解决问题。

2026-01-12 13:43:25 回复
咨询我

1.当名下车辆面临强制执行时,第一步要确认执行依据是否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如果对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存在不同意见,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
3.要是异议不被认可或者本身没有异议,那就需要积极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
4.要是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债务,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商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比如约定分期还款或者采用其他的清偿办法。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后,执行可以暂缓。
5.若车辆已经被查封扣押,在履行完义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6.要特别注意,要是拒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车辆来偿还债务。所以,建议优先考虑通过履行义务或者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2026-01-12 12:31:4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名下车辆面临强制执行时,第一步是查看执行依据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
(2)若对执行行为或标的存在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身诉求。
(3)若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就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成义务后法院会终结执行程序。
(4)若暂时无法全额履行债务,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约定分期履行等,经法院确认后可暂缓执行。
(5)若车辆已被查封扣押,履行义务后可申请法院解除强制措施。

提醒: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会依法拍卖变卖车辆偿债,建议优先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解决问题,如有复杂情况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0:58:41 回复
咨询我

(一)核查执行依据和程序,确认执行依据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二)有异议时,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
(三)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后法院终结执行。
(四)暂无力全额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暂缓执行。
(五)车辆被查封扣押,履行义务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6-01-12 10:13: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民间借贷案件审结之后,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那么就可以申请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有财产而穷尽各种强制手段后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由视情节而考虑是否加入黑名单。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规定的情形包括:(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因此,强执执行上黑名单是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但并非以时间计算,而是考量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