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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哪个

翟* 湖北-十堰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12 02:35:30 491人阅读

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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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直接遭受侵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及时收集侵权行为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相关合同等,然后与侵权人协商赔偿事宜。
(二)若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要保存好与被侵权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三)当被侵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承继其权利的组织要明确自身权利,积极维护权益。
(四)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需保留好支付凭证,向侵权人追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026-01-12 10: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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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主要是被侵权人,被侵权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主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变更时由承继其权利者主张,支付合理费用者有追偿权但非独立赔偿请求权主体。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致损,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担责。被侵权人涵盖直接受侵权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若被侵权人死亡,近亲属可请求赔偿;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变更,承继其权利者可主张赔偿。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的人能向侵权人追偿费用,但这不是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核心权利主体仍是被侵权人及其法定权利承继者。如果遇到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2 08:2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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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通常是被侵权人。当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被侵权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被侵权人涵盖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特殊情况下权利主体会发生变化。若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被侵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由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张赔偿。
3.支付被侵权人合理费用的人虽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费用,但此追偿权非独立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核心仍是被侵权人及其法定权利承继者。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被侵权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以便主张权利。
2.若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要了解自身权利,及时行使请求权。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变更时,承继权利的组织要及时明确自身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权利并积极主张。
4.支付合理费用的人追偿时,要注意保留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

2026-01-12 06:2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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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是有人因为过错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并导致损害,被侵权的一方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涵盖了因侵权行为,直接在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方面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如果被侵权人去世,其近亲属能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要是被侵权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发生了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况,由承接其权利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权利主体来索赔。
4.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像为被侵权人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向侵权人追讨这部分费用。不过,这种追偿权不是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还是以被侵权人及其法定权利继承者为主。

2026-01-12 04:3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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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核心是被侵权人,涵盖因侵权行为直接受民事权益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当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担责;被侵权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由承继其权利的主体主张赔偿。
(3)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向侵权人追偿费用,但该追偿权非独立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仍以被侵权人及其法定权利承继者为主。

提醒:被侵权人及其法定权利承继者要及时主张自身权益;支付合理费用者追偿时,要留存好相关费用证据。建议不同案情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02:58: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而这里所指的无过错应当是相对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不能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否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权利主体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但笔者认为其他家庭成员基于遗弃、虐待等原因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是不以婚姻或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是于身份关系的。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受到惩罚。三、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必须指出的是,该条采用了列举式规定,并没有做出兜底条款。因此,除该条规定的情形外均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赌博、嫖娼等行为,或虽实施了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尚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2.损害结果。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主要可以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3.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4.行为人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或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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