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协议属于可撤销情形。若签订协议时因对方以离婚相威胁,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该协议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必然有效。
(二)把握撤销权行使期限。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超过该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将消灭,协议可能被认定有效。
(三)收集受胁迫的证据。保存能证明受胁迫的材料,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材料可证实签订协议时存在以离婚相威胁的情况,是撤销协议的关键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若配偶以离婚为要挟迫使签订协议,且能证明签订时并非自己真实想法,该协议属于可撤销范畴。
被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逾期将丧失该权利。
需留存能证明受胁迫的材料,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用以证实协议签订与离婚要挟存在直接关联。
若撤销申请获得支持,协议将被认定为自始至终无法律约束力;需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期导致无法撤销。
结论:
被配偶以离婚威胁签订的协议可撤销,需及时行使撤销权并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撤销权消灭。签订协议时若受到离婚威胁,需收集能证明胁迫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能证明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协议将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遇到此类情况,不清楚如何收集证据或行使撤销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利无法实现。
以离婚为威胁签订的协议,若违背签订人的真实意愿,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胁迫方有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这一期限是法定的权利行使期间,超过该期限将无法再主张撤销。
需要收集能证明受胁迫的证据。比如保存双方的聊天记录,其中若有对方明确以离婚作为威胁要求签订协议的内容,或者通话录音中对方胁迫的表述,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协议签订并非真实意愿的关键依据。
若能证明协议是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协议将被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一年期限导致撤销权消灭,无法再主张撤销协议。
法律分析:
(1)若协议是在老婆以离婚相威胁的情况下签订,且签订行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则该协议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胁迫方有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协议。
(3)主张撤销协议时,需收集能够证明存在胁迫行为的证据,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用以证明老婆曾以离婚威胁签订协议。
(4)若能够证明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撤销该协议,协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需注意,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若超过一年期限未行使,撤销权将消灭,协议的效力将无法再被推翻。
提醒:
受胁迫签订协议后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不同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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