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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把钱还了还算不算侵占罪

田* 广东-清远 刑事自诉咨询 2026.01.10 04:34:11 364人阅读

开庭前把钱还了还算不算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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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行为人在未还钱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侵占财物数额较大,即使开庭前归还财物,也已构成侵占罪既遂。侵占罪的既遂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且拒不交还为标准,一旦达到该标准,犯罪即完成,后续归还行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二)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因一时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未及时归还,即使在开庭前才归还,也可能不构成侵占罪。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性质,比如是否有主动沟通还款的记录、延迟还款的原因是否合理等。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6-01-10 07: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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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且涉及金额达到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即便在开庭前归还财物,也已构成侵占罪的既遂形态,不过主动还款的行为可作为法院量刑时从轻考量的情节。

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未及时还款仅是因临时经济困难或其他合理缘由,并无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在开庭前还清款项后,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此类情形可能不被认定为侵占罪。

2026-01-10 06:4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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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庭前还钱是否构成侵占罪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法律解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判断开庭前还钱是否构成侵占罪分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未还钱时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达到侵占罪标准,即使开庭前归还财物,也已构成侵占罪既遂,但该归还行为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二是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是因一时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未及时归还,开庭前归还财物后可能不构成侵占罪,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性质。如果遇到类似财物返还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行为性质和正确处理方式。

2026-01-10 06:1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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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还钱是否构成侵占罪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行为是否已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若行为人在未还钱时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且涉及财物数额达到侵占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即使开庭前归还财物,也已构成侵占罪既遂。归还行为仅能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不影响犯罪成立,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2.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及时归还是因一时经济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且在开庭前主动归还财物,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侵占罪。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如行为人的还款意愿、未归还期间的沟通情况等,判断行为性质是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026-01-10 06:0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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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开庭前归还财物是否构成侵占罪,需综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认定。侵占罪的成立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条件。

(2)若行为人在未还款阶段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占有财物数额达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即使开庭前归还财物,也已构成侵占罪既遂。后续还款行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

(3)若行为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因临时资金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未及时归还,且开庭前主动还款,结合全案证据可证明其无非法占有意图的,则不构成侵占罪。司法机关会根据还款时间、原因及沟通情况等综合判断。

提醒:
涉及此类情形时,应注意留存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若对行为性质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具体案情,避免法律风险。

2026-01-10 05:15:32 回复

解答如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人因土地的使用发生纠纷,可由村委丶乡镇政府调解,也可向人民解决。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其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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