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特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立案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相关部门应予立案追诉。
(2)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及数额认定规则。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三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此外,恶意透支的数额仅计算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提醒:
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从事伪造、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违法活动,若涉及恶意透支情形需注意本金数额的认定规则,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指导。
(一)使用伪造、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达五千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日常使用信用卡时需确保卡片来源合法,不冒用他人信用卡。
(二)恶意透支数额达五万元以上会被立案追诉,恶意透支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三个条件,且计算数额时仅包含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含利息、复利等费用,使用信用卡应按时足额还款,避免触发恶意透支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金额达到五千元时,公安机关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规定额度或期限,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的属于恶意透支,该行为金额达到五万元时会被立案追诉。
计算恶意透支数额时,仅统计公安机关立案时持卡人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含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
结论:信用卡诈骗活动中,使用特定类型信用卡诈骗数额达五千元以上,或恶意透支数额达五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的立案追诉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是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需要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数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如果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帮助。
信用卡诈骗活动中,不同情形的立案追诉标准存在差异,使用伪造、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立案起点为五千元,恶意透支的立案起点为五万元,且恶意透支需符合特定认定条件,其数额计算仅包含未归还本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相关部门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认定恶意透支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透支行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三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恶意透支的数额计算有明确范围,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发卡银行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各类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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