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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完成之后还要去找保险公司吗

景* 福建-莆田 司法鉴定咨询 2026.01.09 11:14:04 346人阅读

伤残鉴定完成之后还要去找保险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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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鉴定完成后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提交鉴定报告及相关理赔材料是关键。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理赔申请义务,伤残鉴定报告是确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核心依据。
2.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核,若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材料齐全,会按合同约定支付伤残保险金;若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
3.若双方就理赔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被保险人应在伤残鉴定完成后尽快整理好鉴定报告及相关理赔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2.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审核进度。
3.若保险公司提出重新鉴定要求,被保险人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确保符合规定。
4.协商不一致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2026-01-09 16: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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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鉴定结束后,要尽快把鉴定报告和其他理赔材料交给保险公司。
2.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有申请理赔的责任,伤残鉴定报告是确定保险金给多少的关键。
3.保险公司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对鉴定结果没意见,材料也齐全,就会按合同给伤残保险金。
4.要是保险公司不同意鉴定结果,要重新鉴定,得符合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
5.如果双方在理赔上谈不拢,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打官司或者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6.所以,做完伤残鉴定要和保险公司交流,处理好理赔的事。

2026-01-09 15:1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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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伤残鉴定完成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鉴定报告和相关理赔材料是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这是启动理赔程序的关键步骤。
(2)伤残鉴定报告是确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核心依据,保险公司会依据此报告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
(3)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材料齐全,会按合同约定支付伤残保险金;若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情形。
(4)当双方就理赔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时,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及时提交材料,避免错过理赔申请时效。若遇保险公司不合理异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应对。

2026-01-09 13:3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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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提交材料:完成伤残鉴定后,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交鉴定报告和相关理赔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二)配合审核: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材料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处理异议:若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要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协商与维权: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理赔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026-01-09 12:3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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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伤残鉴定完成后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材料沟通理赔,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伤残鉴定完成后有义务及时提交鉴定报告及相关理赔材料申请理赔。伤残鉴定报告是确定保险金给付标准的关键,保险公司会审核材料。若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且材料齐全,会按合同支付保险金;若保险公司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需符合合同或法律规定情形。当双方就理赔无法协商一致时,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合法权益。所以,完成伤残鉴定后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十分重要。若您在处理保险理赔过程中遇到难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09 11:34: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达到十级及以上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受伤职工离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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