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丰台区法律咨询 > 丰台区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签了认罪认罚后要注意什么

签了认罪认罚后要注意什么

付* 北京-丰台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08 11:37:52 464人阅读

签了认罪认罚后要注意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丰台区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丰台区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需严格遵守具结书内容。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得翻供;若无故推翻之前的认罪供述,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检察机关可调整量刑建议。

(2)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的相关要求,比如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规定,保证随传随到;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后续工作,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

(3)若对具结书内容有疑问或后续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现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等,应及时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由其协助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切勿随意推翻供述或违反强制措施规定,若有疑问或特殊情况,需通过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向司法机关反馈,避免丧失从宽待遇。

2026-01-08 16:30:04 回复
咨询我

(一)如实供述且不随意翻供。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需始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不得推翻之前的认罪供述。如果无正当理由翻供,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检察院可调整量刑建议。

(二)遵守强制措施和司法要求。若处于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状态,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司法机关传唤时能及时到案。同时要积极配合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三)有疑问或情况变化及时联系律师。如果对具结书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后续发现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要第一时间和自己的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由律师协助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6-01-08 16:04:56 回复
咨询我

签具结书后需严格遵循内容,如实陈述犯罪事实且不能推翻此前的认罪表述,若随意改变供述,可能无法继续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待遇,检察机关可调整量刑建议。

需遵守法律及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要求,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后续司法环节的工作。

若对具结书内容存疑或后续出现变化,例如发现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应及时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由其协助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4:36:55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需严格遵守具结书内容、配合司法机关工作,遇问题及时通过律师沟通。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达成的从宽协议,签署后需严格履行义务。首先,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得随意翻供,若推翻之前的认罪供述,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再适用,检察院有权调整量刑建议。其次,需遵守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规定,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要求,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后续环节。最后,若对具结书内容有疑问,或发现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等情况,应及时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由其协助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你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履行有具体疑问,或遇到需要调整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6-01-08 13:43:45 回复
咨询我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应当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可能失去认罪认罚从宽待遇,同时需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后续问题。

1.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得随意推翻之前的认罪供述。若违反该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不再适用,检察机关可相应调整量刑建议。

2.需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例如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要求,保证随传随到。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后续工作,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

3.若对具结书内容存在疑问,或后续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情况,应及时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沟通,由其协助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8 12:10: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要注意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有专家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二、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有专家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三、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申请工伤认定第三是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要注意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很多务工人员认为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就要认定他为工伤,不知道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有些单位的老板在工人受伤后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员工也不去申请,待时效过后工人才到处。有专家提醒,劳动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二、申请工伤认定其次是要与用人方订立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是由于双方没有,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很多务工人员打工不知道要签劳动合同,有专家提醒,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三、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四、申请工伤认定第三是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包括: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