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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行为没有收钱判几年

袁* 贵州-安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07 17:37:07 385人阅读

敲诈行为没有收钱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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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敲诈勒索行为未实际收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罪以实际占有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未收钱意味着犯罪目的未实现,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2)对于敲诈勒索未遂犯,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从轻或减轻的幅度,需结合犯罪情节、敲诈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量刑分为三个层次,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收取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未遂仅影响量刑幅度而非免除处罚,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分析。

2026-01-07 21: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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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行为未实际收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行为人已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

(二)敲诈勒索未遂的处罚原则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敲诈勒索罪既遂的一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遂状态下,这些处罚会相应调整。

(三)具体量刑需综合考量敲诈金额、是否多次敲诈、行为恶劣程度等因素。即使未收钱,若敲诈金额巨大或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等,仍可能面临处罚,但轻于既遂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6-01-07 20:2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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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敲诈行为却未实际获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情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规定数额标准或存在多次敲诈行为的,会构成敲诈勒索罪,量刑分三个档次,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未遂的情况,可参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量刑需结合具体犯罪情节、涉及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2026-01-07 20:01: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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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敲诈行为未实际收取钱财属于敲诈勒索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解析:
很多人可能以为敲诈没拿到钱就不算犯罪,其实并非如此。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敲诈行为已实施,但未实际收取钱财,说明犯罪目的尚未实现,属于敲诈勒索未遂。对于未遂犯,法律明确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敲诈的金额大小、行为的恶劣程度等情节来判定。如果您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或有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得到准确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2026-01-07 19:4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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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行为中未实际收取钱款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根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该行为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犯罪情节、目标金额等因素综合判定。

1.遭遇敲诈勒索未遂时,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威胁信息等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介入调查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实施敲诈勒索未遂的行为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需深刻反思行为危害性,避免再次触犯法律。

3.日常生活中需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敲诈勒索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未实际获利,只要实施威胁要挟等索取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应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2026-01-07 18:01:4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数额在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上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由各省级、检察院协商确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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