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损害赔偿以填补守约方因违约所受损失为核心,范围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且受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的约束。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对于守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已支付费用的凭证、标的物毁损的证明等。
-对于可得利益损失,需提供合理的计算依据和证据,证明是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范围内。
-守约方一旦发现对方违约,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积极寻找替代交易等。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违约风险,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合理预见。
1.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损害赔偿以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为原则。赔偿范围涵盖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2.实际损失:这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经支付出去的费用,或者标的物的损坏、丢失等情况。
3.可得利益损失:即要是合同能正常履行,守约方原本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不过,这个损失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该预见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
4.减损义务:守约方有责任采取合适的措施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是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了,就不能对扩大的这部分损失要求赔偿。
5.总结:违约损害赔偿既要包含直接损失,也要涵盖合理范围内的间接损失,并且要受到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的约束。
法律分析:
(1)违约损害赔偿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原则,范围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违约导致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支付费用、标的物毁损等情况。
(2)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但该损失赔偿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范围。比如一些商业合作中,超出合理预期的盈利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
(3)守约方有减损义务,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这样做,对于扩大的损失不能主张赔偿。例如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增加。
提醒:在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时,要准确界定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同时积极履行减损义务,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守约方应及时、全面收集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据,像已支付费用的票据、标的物毁损的证明、合同正常履行可获预期利益的相关材料等。
(二)在得知对方违约后,守约方要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及时止损、寻找替代交易等。
(三)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要确保该损失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论:
违约损害赔偿以填补守约方损失为原则,涵盖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受可预见规则与减损规则限制。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违约损害赔偿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是因违约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像已支付费用、标的物毁损等;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正常履行后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不过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范围。同时,守约方有减损义务,若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能就扩大部分索赔。这意味着违约损害赔偿既要补偿直接损失,也要考虑合理的间接损失,但都在一定规则约束内。如果遇到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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