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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白兰律师

朱白兰高级合伙人律师曾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任管理高层数年,深谙各行企业实体经营;从事律师行业近20年,诉讼实战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建筑工程类海事海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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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于1996年注册,是中国创办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华荣律师先后担任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创立至今先后荣获“上海市规范建设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华荣婚姻家庭法律事业部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由杨芳律师带领的一个强大律师团队组成,团队成员律师均有10年以上婚姻法律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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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8岁以上小孩法院会如何判

陈* 广西-河池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06 15:25:39 314人阅读

离婚时8岁以上小孩法院会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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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判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已满八周岁子女因其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不过子女意愿并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还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最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若子女所选一方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情形,法院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调整判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父母双方应充分展现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注重与子女培养深厚感情,营造健康的成长氛围。
-避免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

2026-01-06 20: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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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2.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法院判决时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3.除子女意愿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条件、与子女感情状况以及有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等,来确定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
4.子女意愿不是唯一决定因素,若其选择的抚养方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的情况,法院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调整判决。

2026-01-06 19:3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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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子女具备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其真实意愿会被尊重。
(2)法院判决时,除考虑子女意愿,还会综合审查多方面因素,如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与子女感情状况、有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从而确定最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
(3)子女意愿并非唯一决定因素。若子女所选一方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的情况,法院会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调整。

提醒:
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时,要全面提升自身抚养条件。若子女有表达意愿,应确保其选择是在理性客观的状态下作出。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19: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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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争取子女抚养权,应积极展示自身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二)注重与子女培养深厚感情,让子女愿意与自己共同生活。
(三)确保自身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不良嗜好、暴力倾向等。
(四)若对方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况,可收集相关证据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06 17:5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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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子女意愿会被尊重,但非唯一决定因素,法院还综合审查多方面因素,若子女所选方明显不适合抚养,法院会调整。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有一定认知与判断能力,其意愿会被考虑,不过这不是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量。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与子女感情状况以及有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等。比如一方有严重不良嗜好或重大疾病等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即便子女愿意跟其生活,法院也会从子女利益出发进行调整。若在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存在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06 16:06:1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意见】由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协议,可以到解决。孩子有自己的想法的,应当尊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法律意见】由双方本着孩子最大利益出发,先自行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属,达不成协议,可以到解决。孩子有自己的想法的,应当尊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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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18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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