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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存在多种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在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相关主体应依据具体情况,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自身符合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1.合法来源抗辩:若销售者不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担责。合法取得要有正规进货渠道合同发票等证明,说明提供者需明确供货方信息。因此,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保留好相关凭证。
2.商标权用尽: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主体将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合法取得并再次销售通常不担责,但商品改变或附加其他标识后再销售除外。所以再次销售者要注意商品状态,避免随意改动。
3.先用权抗辩: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在原有使用范围继续使用不担责。相关使用者需留存好使用证据,证明使用时间和影响力。
4.正当使用:对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的标志合理使用,未误导公众不担责。使用者要确保使用方式合理且不会误导消费者。
5.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使用人需证明使用目的的非商业性。
2026-01-06 19:3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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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来源免责:如果销售者并不知晓所售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能拿出证据证明商品是通过正规途径取得的,像有正规进货渠道、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还能明确说出提供者是谁,即具体的供货方信息,那么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商标权用尽免责:商标权人或者得到其许可的主体把商品投放到市场后,其他人通过合法方式拿到该商品再进行销售,一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如果商品被改变了或者附加了其他标识后再销售,就不能免责了。
3.先用权免责: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有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有了一定的影响力,那么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个商标,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4.正当使用免责:要是对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体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进行合理使用,而且没有误导公众,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5.非商业合理使用免责: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也就不需要进行赔偿。
2026-01-06 19: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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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法来源抗辩:销售者若不知商品侵权,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不担责。合法取得要有正规进货渠道、合同、发票等证明,提供者信息需明确。
(2)商标权用尽:商标权人或许可主体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合法取得后再销售通常不担责,但改变或附加标识后再售除外。
(3)先用权抗辩:在商标申请日前,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可不担责。
(4)正当使用:对商品通用名称等合理使用且未误导公众,不担责。
(5)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不侵权也无需赔偿。
提醒: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不同情形判断较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2026-01-06 18:1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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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销售者,要避免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进货时应保证有正规进货渠道,索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同时明确供货方具体信息,以便在不知商品侵权时进行合法来源抗辩。
(二)对于再次销售商品的情况,确保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从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主体处取得,且不改变商品或附加其他标识。
(三)若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可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四)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标志时,要合理使用且不误导公众。
(五)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6-01-06 17:4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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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标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权用尽、先用权抗辩、正当使用、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法律解析:
合法来源抗辩要求销售者不知商品侵权,能证明商品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要有正规进货渠道合同发票等,说明提供者要明确供货方信息。商标权用尽是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主体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合法取得再销售一般不担责,但改变或附加标识后销售除外。先用权抗辩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可不担责。正当使用是对商品通用名称等标志合理使用且未误导公众不担责。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等非商业目的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如果遇到商标侵权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属于上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6:23: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