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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小三非法同居条件是什么

陈** 贵州-安顺 同居咨询 2026.01.06 09:13:08 382人阅读

起诉小三非法同居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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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可提起刑事自诉。此时需证明配偶和他人对外以夫妻相称,且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2)仅起诉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除外。

(3)若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且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起诉时需准备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等,以支持诉求。

提醒:
不同案情对应的诉求和证据要求不同,需根据具体事实准备充分证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6 15:2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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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可提起刑事自诉。需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若仅起诉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除外。

(三)若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且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起诉时需准备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等,以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6-01-06 13:5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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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相关方可提起刑事自诉。需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对外以夫妻相称,且周围人也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

若仅要求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法院通常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除外。

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且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起诉时需准备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以支撑自身诉求。

2026-01-06 12:2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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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起诉小三相关纠纷需区分情形处理,事实重婚可刑事自诉,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可起诉,配偶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给小三的可要求返还。
法律解析:
若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属于刑事犯罪,可提起刑事自诉,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且周围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若仅起诉解除配偶与他人的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除外。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需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且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时需准备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等以支持诉求。若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6-01-06 10:2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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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小三非法同居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若配偶与小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可提起刑事自诉;若仅要求解除配偶与小三的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除外;此外,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返还。

1.若配偶与小三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构成事实重婚,可提起刑事自诉。此时需提供证据证明配偶与小三对外以夫妻相称,且周围人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比如周围邻居的证言、共同居住场所显示夫妻身份的标识等。

2.若仅起诉要求解除配偶与小三的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如果诉求中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会依法受理并进行处理。

3.若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该财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确实存在,且被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转账记录、赠与协议、财产权属证明等。

2026-01-06 10:04:0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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