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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起算的具体点是何处

邓** 浙江-温州 刑事诉讼咨询 2026.01.05 16:00:56 481人阅读

追诉期起算的具体点是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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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一般犯罪,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比如行为犯,完成犯罪行为那日就是追诉期起算点;结果犯,危害结果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期。
(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算追诉期。
(三)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若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而公检法应立案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026-01-05 20: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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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诉期起算点因犯罪形态而异,一般从犯罪之日起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日起算,追诉期内又犯罪的前罪从犯后罪日起算,特定情形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诉期限的起算有不同规定。通常,追诉从犯罪成立之日也就是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像行为犯的犯罪之日是行为完成之日,结果犯则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诉期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要是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就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不过,当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或案件被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但公检法应立案却未立案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些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追诉期的起算方式,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实施。如果大家对追诉期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05 20:3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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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期起算点因犯罪形态而异。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即犯罪之日起算,像行为犯以行为完成之日为犯罪之日,结果犯以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作为犯罪之日。当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若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新的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2.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立案却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
3.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准确判断犯罪形态,正确确定追诉期起算点,避免出现追诉错误。对于被害人,应及时行使控告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追诉期限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2026-01-05 20: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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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诉期起算点会因犯罪形态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那天开始算。像行为犯,犯罪成立之日就是行为完成之日;结果犯则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日。
2.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结束那天开始算。
3.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的那天开始重新计算。
4.存在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或案件被受理后,逃避侦查和审判;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但公检法应该立案却未立案。

2026-01-05 18:3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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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不同犯罪类型其犯罪成立之日有所不同,像行为犯以行为完成之日为准,结果犯则以危害结果发生之日为准。
(2)当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某些持续性的犯罪行为,从该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追诉期。
(3)若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新的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4)存在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而公检法应立案却未立案。

提醒:了解追诉期起算点很重要,不同犯罪形态起算点不同,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准确判断追诉期限。

2026-01-05 16:49:32 回复

相较于一般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管理领域,将一部分排污单位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目前,环保部门通过制定发布名录的方式,确定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11月27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本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统一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单位名录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编码、所属行政区域、经纬度、名录类别、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基础信息。名录必须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除了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性法律义务,还有自行监测的要求,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规定自行监测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便于全面客观了解掌握企业排污状况的监测信息。二是便于执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原始监测记录,了解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既减少了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成本,也能有效控制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关重点排污单位更为具体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可以参阅2021年7月30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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