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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怎么把夫妻债务给对方

刘* 河北-石家庄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05 12:44:57 390人阅读

离婚了怎么把夫妻债务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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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处理债务时,需先明确债务性质。个人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债务处理相对复杂。夫妻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不过此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清偿,承担债务的一方之后可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若要把共同债务完全转移给对方,必须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此外,离婚协议里债务约定要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即生效。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应全面梳理债务情况,明确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是共同债务。
-拟定离婚协议时,对债务承担约定务必详细具体,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若想转移共同债务,要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获取其书面同意,并保存好相关文件。

2026-01-05 19: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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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处理债务时,要先分清楚债务性质。要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就由欠债的人自己还。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协议里能约定让一方来承担。不过这个约定只对夫妻两人有法律约束,不能用来对付不知情的债权人。债权人还是可以找夫妻双方一起还共同债务。一方还了之后,可以按照协议找另一方追讨。
3.要是想把共同债务全转给对方,得经过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生效后,原来的债务人就不用再还钱了。
4.离婚协议里关于债务的约定得写得清楚、具体,不能有含糊的地方。离婚登记办完,协议就生效了。

2026-01-05 18:5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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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夫妻离婚时,债务处理要区分性质。个人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这明确了个人债务的责任归属。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可约定一方承担,但此约定只约束夫妻双方。债权人仍能向双方主张清偿,承担债务的一方之后可按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3)若想把共同债务完全转移给对方,必须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无需再清偿。
(4)离婚协议里关于债务的约定要清晰具体,避免产生歧义,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生效。

提醒:
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时,要确保约定明确无歧义。若涉及债务转移,一定要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05 17: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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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处理。
(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时,要清楚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偿,承担后可按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三)若想将共同债务完全转移给对方,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不再担责。
(四)离婚协议里关于债务的约定要明确具体,避免歧义,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026-01-05 15:3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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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离婚处理债务时,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担;共同债务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双方追偿,一方承担后可依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若要完全转移共同债务需债权人书面同意,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约定要明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明确了夫妻离婚时债务处理的不同情形。对于个人债务,责任清晰,由债务人自行负责。而共同债务方面,夫妻虽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承担方,但这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因为债权人并不受此约束,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不过,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按协议向另一方追偿。若想让共同债务完全由对方承担,就必须获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此原债务人才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离婚协议里关于债务的条款一定要清晰明确,防止产生歧义。办理离婚登记后,协议便正式生效。若在夫妻债务处理方面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5 14:39:42 回复

共同债务的内容:(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4)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6)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应该依照夫妻的离婚方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也就相应不同。(1)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就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但是双方在协议时,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这些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2)向提起离婚的方式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进行判决。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该债务应由夫妻一方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关于判定是否由一方承担还有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具体案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外,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理由来进行合理地裁判。夫妻一方借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一是李某对30万元债务是否有偿还的义务。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及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该涉案借款发生时,虽陈某与李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陈某借款的目的也并非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而是独自与葛某共同开办、经营农家院。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并未将该笔借款用于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款则属于陈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蔡某则不能向葛某主张还款义务;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陈某将该比借款用于了与葛某再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则该笔借虽为陈某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婚后由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葛某实际享受了该笔借款的利益。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葛某应该负有连带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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