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传讯通知后需按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传讯是侦查机关正常办案流程,积极配合有助于案件推进。
(二)如实提供所需补充的材料,不得隐瞒、伪造或毁灭证据。若涉及自身不清楚的细节,可如实说明情况,不要随意猜测或编造内容。
(三)若对需补充的材料类型或要求有疑问,可当场向传讯的侦查人员明确询问,按要求准备后及时提交,确保材料符合侦查机关的证据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补充材料,是侦查机关为完善证据链条、查清案件事实的常规工作,所需材料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
2.若案件涉及犯罪事实,可能需补充行为本身、主观状态、危害结果相关材料;证人相关的可能补未说清细节或新线索;物证方面需补来源、保管说明。
3.被传讯者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材料,不得隐瞒或伪造;若不清楚需补内容,可向传讯机关询问,按要求提交。
结论:
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补充材料是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查明案件事实的正常侦查行为,被传讯人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人需配合侦查机关完善证据、查明事实的工作。可能补充的材料因案件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若为刑事案件,可能补充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材料,比如证明犯罪行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证据;二是若涉及证人证言,可能要求补充证人未说清的细节或新的证人线索;三是若存在物证,可能需要补充物证来源、保管情况等说明。被传讯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若不清楚需补充何种材料,可向传讯机关询问具体要求后按规定准备提交。如果在传讯补充材料过程中对自身权利义务存在疑问,或需要了解如何正确配合以维护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补充材料,通常是侦查机关为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常规工作,具体需补充的材料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1.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可能需要补充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材料,例如证明犯罪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状态、危害后果程度等方面的证据。若案件涉及证人证言,可能要求补充证人未陈述清楚的细节内容,或提供新的证人线索。若案件存在物证,可能需要补充物证的来源说明、保管情况记录等材料。
2.被传讯人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如果不清楚需要补充何种材料,可以向传讯机关进行询问,按照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审期间被传讯补充材料,是侦查机关为完善证据体系、查明案件事实开展的正常侦查活动。该程序属于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常规环节,不必然代表案件走向发生不利变化。
(2)需补充的材料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若为刑事案件,可能补充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的材料,例如证明犯罪行为、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若涉及证人证言,可能要求补充证人未明确陈述的细节或新的证人线索;若存在物证,可能需要补充物证的来源、保管情况等说明材料。
(3)被传讯人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提供所需材料,不得隐瞒、伪造或毁灭证据。若对需补充的材料类型不明确,可向传讯机关询问具体要求后再准备提交。
提醒:
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补充材料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如实配合,若有疑问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确认,避免因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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